原文: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年来,我区企业申请上级财政和我区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计划种类、项目数量越来越多,涉及资金额度越来越大,中央、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也有更多更新的要求,为更好落实有关产业扶持资金政策,规范项目管理,加快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特起草制定本办法。
该政策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保税区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及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专项资金、“杀手锏”产品专项扶持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服务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扶持资金。
申报相关扶持资金的主体不但要满足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还需满足我区对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经营情况、经营地点、信用情况等方面的要求与规定。
保税区管委会成立的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工局。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材料审核、确定上报或扶持企业建议名单。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初审、领导小组会议准备、做好会议纪要上报管委会,汇总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并实施后期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根据各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不同情况,分为4种方式审核上报:
第一种,对于申请无需保税区财政配套的上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阶段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上报,资金获批后报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履行拨款手续。
第二种,对于申请需要我区财政配套的上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阶段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受理后,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审议,报请党委、管委会批准后上报。资金获批后报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履行拨款手续。
第三种,对于保税区给予的配套资金,上级资金下达后,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上报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履行拨款手续。
第四种,根据保税区政策给予扶持资金的,在项目组织阶段,经党委、管委会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外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材料受理并组织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评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上报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履行拨款手续。
保税区对专项扶持资金采取合规使用、专款专用、严格监察的管理方式,申报主体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及真实性,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在验收中未能达到要求的项目,保税区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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