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高端装备生产制造全过程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升海工船舶产业质效,打造环渤海世界领先的现代化船舶产业集群,按照党委、管委会相关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战略和《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促进生产制造全过程智能化、绿色化,提升海工船舶产业质效,打造环渤海世界领先的现代化船舶产业集群,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海洋高端装备(船舶)消费券(简称“消费券”),是指用于支持中国境内法人实际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简称“船东公司”)通过委托国内企业建造先进船舶,加强国轮船队运力保障,推动国内造船能力提质升级,并抵扣一定金额的凭证。
第三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组织发布实施通知,明确申领时间、申领方式、核销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中国境内法人实际控制的船东公司(简称“申领企业”)委托国内造船企业(简称“造船企业”)建造先进船舶并签订合同后,可申领消费券。申领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五条 支持标准
申领企业委托造船企业建造船舶,按照120元/载重吨的标准申领消费券,每艘船舶申领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领企业在申领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
2.船东公司股权架构证明;
3.实际控制人“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凭证;
4.订单合同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发放和使用
第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审核申领材料无误后,向申领企业发放消费券。消费券标明券面金额和对应订单合同的船舶信息。
第七条 申领企业向造船企业支付消费券对应船舶建造订单项下款项时,使用消费券抵扣相应的资金。
第四章 核销
第八条 核销标准
造船企业按照收取消费券的金额,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进行核销。每年度核销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单一造船企业申请核销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造船企业年度收取消费券金额超过年度核销总金额上限时,可顺延至后续年度申请核销。
第九条 核销材料
1.船舶建造总包合同;
2.消费券原件;
3.支付资金凭证、银行流水、发票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资金支付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消费券核销审核及支付。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消费券对应船舶订单如最终未实际完工交付,且申领企业未支付满80%订单款项,造船企业应当全额退回该消费券已核销资金。
第十三条 消费券发放后,船舶建造进度每增加20%,造船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提供提供相关建造进度和资金支付证明材料,形成船舶建造周期全流程监管模式。
第十四条 消费券实施过程中如与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