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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26-07-31      来源:保税区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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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立足国家级海洋经济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加快推进海工装备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大力支持海洋经济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党委、管委会相关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立足国家级海洋经济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向海图强”的重要指示要求,激活海洋经济这一高质量发展“蓝色引擎”,促进国家级海工装备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落实2025年7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为持续推进保税区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发展海洋经济,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智能化、绿色化定位的从事与海洋经济相关的制造业、建筑业及服务业企业、以及科研院所与高校单位,需符合:(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在天津港保税区内依法运营;(2)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部分 落实海洋强国国家战略

    第三条 提升重点领域安全能力。支持海洋经济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发展,对符合国家“两重”等申报条件及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含国产化替代、突破“卡脖子”技术等)项目,依照项目申报国家“两重”等政策申请条件,重点支持以高端、绿色、智能、大型、深海、极地为目标的高技术船舶修造基地项目,参照其申报国家政策支持金额给予支持,并按实际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第四条 提升海洋装备产业基础能力。为进一步推动船舶海工制造能力加快向中高端升级,促进岸线码头资源优化布局与高效利用,做强做优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基地,支持企业新建舾装码头,

    对单个Ⅰ级(6万吨及以上)舾装码头建设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2亿元,

    对单个Ⅱ级(1万吨-6万吨(不含))舾装码头建设给予3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

    对单个Ⅲ级(3000吨-1万吨(不含))舾装码头建设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单个Ⅳ级(3000吨以下(不含3000吨))舾装码头建设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按实际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第五条 促进海洋装备产业基础高端化。鼓励大型邮轮、大型LNG船、超大型集装箱船等高端大型化船舶的自主研制与建造,支持企业新建干船坞等大型建造平台,

    对单个大型干船坞(10万吨及以上,Ⅰ级)建设给予5亿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10亿元,

    对单个中型干船坞(5万吨-10万吨(不含),Ⅱ级)建设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2亿元,

    对单个小型干船坞(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Ⅲ级)建设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按实际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第六条 促进海洋装备产业产能效率提升。为进一步促进环渤海造船基地能力改造提升,提高船舶与海工装备设计建造能力,支持企业新建项目中配置门式起重机系统(含龙门吊、门机轨道)等关键生产设施,

    对单个A5级(或1000吨及以上)门式起重机系统(含龙门吊、门机轨道)给予8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3亿元,

    对单个A4级(或900吨及以上)门式起重机系统(含龙门吊、门机轨道)给予3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1.2亿元,

    对单个A3级(或600吨及以上)门式起重机系统(含龙门吊、门机轨道)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对单个A2级(或300吨及以上)门式起重机系统(含龙门吊、门机轨道)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按实际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第三部分 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推进海洋装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为进一步促进船舶海工企业提升智能化、重型化、自动化制造能力,鼓励企业更新和应用智能化绿色化造船工艺设备,提升造船质量效率,支持企业新建智能工厂,对项目规划数智化能力成熟度水平为3级且典型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比例达到20%的智能装备产线,单条产线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海洋经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动能,加速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研发费用50%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贷款贴息。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有效实施普惠贷款支持工具,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及项目发展提供特色化、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企业及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取得贷款的,申请年度内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支持(不含罚息等非常利息支持),年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2个百分点,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第四部分 促进内外循环联动

    第十条 落实“国货国运、国船国造”国家战略。以需求为牵引,通过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造船能力提质升级,计划按年度实施船舶海工装备工业消费券政策措施,申请年度内在消费需求端给予船舶海工装备工业消费券支持,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亿元,每家船舶海工建造企业年度核销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鼓励保税维修再制造。鼓励企业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船舶海工及配套设备的保税研发、加工、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延伸产业链条,打造船舶海工装备保税维修中心。

    第十二条 支持绿色循环再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前提下,支持企业开展海工装备绿色合规拆解与循环再利用领域示范项目,助力打造海工装备弃置与回收利用的国家标准。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十三条 同类单一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款规定或保税区其他扶持办法的(含获得上级部门资金支持中需保税区匹配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对违反承诺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相关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视情况暂缓、取消给予的扶持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解释和期限。本政策措施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政策措施施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政策为准。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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