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立足国家级海洋经济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向海图强”的重要指示要求,激活海洋经济这一高质量发展“蓝色引擎”,促进国家级海工装备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持续推进保税区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智能化、绿色化定位的从事与海洋经济相关的制造业、建筑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及科研院所与高校单位,需符合:(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在天津港保税区内依法注册,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2)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制造业企业。
第二部分 促进海洋装备特色发展
第三条 支持产品认证。对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首次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产品通过不同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不可重复申请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动能,加速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研发费用50%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符合国家“两重”等重大战略申报条件或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项目,给予研发费用100%的资金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为贯彻落实国家“两重”等重大战略,支持海洋经济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发展。对符合国家“两重”等申报条件及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含国产化替代、突破“卡脖子”技术等)企业项目,依照企业项目申报国家“两重”等政策申请条件,参照其申报国家政策支持金额给予支持,并按实际工程投资进度拨付。
第三部分 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第六条 支持利用多载体落地项目。(一)对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租用保税区范围内适用的厂房及办公楼宇,申请年度内给予80%租金支持,期限三年。(二)对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在保税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厂房及办公楼宇的,给予购置价格15%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项目进度比例进行拨付,完成购置房产产权手续并实现项目投产拨付50%;投产并正常经营一年后,拨付剩余50%。
第七条 支持产业配套用工。结合产业链配套需求促进产业聚集,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完善海洋经济产业链配套,强化要素保障,对直接用工150人以上企业,租赁保税区范围内正规纳管职工公寓的给予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支持企业工业消费券。为支持“国货国运、国船国造、国轮国配、国船国检”与“国产化替代”的国家战略,推进船舶与海工装备领域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链聚链成群。计划按年度实施船舶海工装备工业消费券政策,申请年度内在消费需求端给予船东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船舶海工装备工业消费券支持,同一主体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第九条 支持贷款贴息。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有效实施普惠贷款支持工具,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及项目发展提供特色化、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企业及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取得贷款的,申请年度内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支持(不含罚息等非常利息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条 同类单一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款规定或保税区其他扶持办法的(含获得上级部门资金支持中需保税区匹配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对违反承诺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相关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视情况暂缓、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解释和期限。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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