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积极助力天津市“双中心”城市建设,优化区域贸易结构和消费结构,全面增强商贸发展的创新引领,推动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保税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主营业务收入为批发和零售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代码为51和52),纳入国网统计且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的企业;
(三)纳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原享受管委会同类支持政策到期的,纳统时间早于2024年1月1日的,拟继续享受本政策的,原则上要求企业申请营业收入不低于其近五年平均营业收入水平;
(四)企业在保税区为其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保;
(五)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条 原则上每家企业应作为独立法人单独申请政策。
第三条 支持申报企业积极扩大规模,按照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给予评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亿元。
第四条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完税证明;
(四)社保缴纳证明;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租用办公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年度);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企业销售额、实际租用办公面积、进出口报关单等(年度);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一式1份,电子版一并报送)。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申请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指定窗口。
(二)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征求意见。第三方机构将审核结果同步反馈至商务局、办公室、投促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各部门对审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
(四)拟定支持名单。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各部门反馈意见,拟定支持名单并报送管委会审议。
(五)资金拨付。支持名单经管委会审议后,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条 商务局定期对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申报年度内,企业若发生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 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企业,原则上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对保税区的年度综合贡献。已享受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有关政策条款。支持资金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向下取整。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保税区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属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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