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规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维护投标单位正当权益,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杜绝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逾期退还或挪用投标保证金等问题,防范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现就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投标保证金管理责任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是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和管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招标人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金额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货物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投标担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第七条和《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保单替代现金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关于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服务专区试运行的公告》、《关于在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推广电子保函的通知》的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在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中添加电子投标保函。在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以通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服务专区选择电子投标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
四、严格规范退还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要求,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逾期不退还的,投标人可以向相关招标监管部门投诉。
五、加强对投标保证金收取返还的监督管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和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规建局将投标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并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附后)。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归档检查中,对未载明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相关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对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招标人整改;发现不按规定收取、返还或挪用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履行处罚程序并通报。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保税区规建局对招标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处罚结果在全区通报,并上报滨海新区住建委。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并上报滨海新区住建委。
举报及投诉受理单位: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招标监督站
受理负责人:陈帅
电话:022-84906752
电子邮箱:chenshuai@adm.tjftz.gov.cn
受理单位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科技大厦一层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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