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针对十一届市委第九轮巡视反馈问题台账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保税区巡视整改落实方案及台账的通知》的规定,为落实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整改事项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工作的水平,更好的营造保税区营商环境。结合保税区实际,对原《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请各部门、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港保税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方式、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第四条资格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资格预审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预审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审查的内容和合格申请人的条件、标准以及审查方法。
第七条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时,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一)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要求。
(二)与工程投资额相对应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三)企业的财务安全状况要求。
(四)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对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要求。
(五)相关人员工作关系的证明文件。
(六)要求企业提供可证明的工程实施所需要的机械、劳动力等资源来源。
(七)要求企业提供可证明的相类似的工程经验。
(八)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
(一)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载明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审查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应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投标申请人,该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内容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条资格预审申请函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二成员由招标人从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三)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资格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澄清,投标申请人如不按照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其资格预审可不予通过。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具体选择方法,招标
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如果施工招标项目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在15家以下(含15家),应采取资格后审。
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方法和数额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数不得少于15家(含15家)。
(七)工作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编制资格评审报告。招标人应向所有投标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八)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采取资格后审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才能进入下一评标阶段。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到期自动废止。原《天津港保税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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