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天津港保税区(简称“保税区”)法定机构改革实际,建立、健全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和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对机制,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港保税区法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本市和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处置、逐级提升的原则。形成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管委会、职能部门及企业和社区三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3、坚持依法、依规,整合资源的原则。明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国家、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4、坚持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装备,推进应急系统物资、设备、人力等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组织、协调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保税区范围内发生的由保税区党委、管委会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周边地区、需由本区参与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工作,配合滨海新区、天津市开展保税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社区应急预案以及大型活动应急方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总体应急预案要结合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变化的新要求,着力完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工作机制。
2、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以本部门(行业、领域)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有关部门制定。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兼顾总体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的特点,着眼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研究细化风险监测方案、预警响应方法、应急处置措施和现场救援组织等内容
3、企事业单位、社区应急预案。保税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社区应急预案应根据国家、本市和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突出信息报告、疏散避险、先期处置等第一响应作用,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
4、大型活动应急方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要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并在举办活动5天前报应急办报备。
1.6.1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源头、危害过程和处置机理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包括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海上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与药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6.2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由保税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保税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委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委还组织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小组、专家组、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力量等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以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2.1应急委(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委(应急指挥部)
应急委是保税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时,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保税区处置突发事件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
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副主任担任)、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主任担任)组成。根据应急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2.1.2应急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保税区应对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区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滨海新区、天津市开展保税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审定、发布《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1应急办
应急办承担保税区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按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原则,由管委会办公室、社发局、应急局共同组成,分别应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社会安全事件、社发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办是保税区应对突发事件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部署、指挥平台。
2.2.2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1)起草保税应急委有关文件,组织落实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主持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制定应急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专业应急训练;
4)组织编制、修订《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收集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订;
5)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保税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6)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2、发生突发事件时:
1)接到报警信息,按事件类别,指令对口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将确认的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急委,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2)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响应,协助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随时关注突发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主管部门专项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滨海新区应急委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请求支援。
4)应急办建立应急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响应迅速、运转高效。
2.3专项应急指挥部
2.3.1经党委、管委会同意,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副主任担任。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应急局组织设立,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由社发局组织设立,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设立。在党委、管委会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2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3.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预案。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现场统一部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应急委(应急指挥部)指令事件处置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牵头,成立“天津港保税区**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并任命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应急处置对策和措施;
3、依托应急指挥平台,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4、及时向应急办、应急委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请求上级支援。
5、当上级政府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后,由上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机构的总指挥,保税区移交现场应急指挥权,并向上级政府部门负责报告事故先期处置情况,配合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做好服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应急救援小组如下表:
序号 | 应急救援小组 名称 | 牵头部门/单位 | 成员单位(配合部门) |
1 | 应急救援组 | 应急局 | 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管委会办公室、社发局、市场监管局、城环局、规建局、发改局、大沽口海事局、事故发生单位 |
2 | 医疗救护组 | 社发局 | 人社局、总工会、区内各专业医疗机构 |
3 | 治安保障组 | 管委会办公室 | 环河北路派出所、航空路派出所、京门大道派出所、临港派出所、天津市沿海安全保卫总队东沽派出所、高沙岭派出所 |
4 | 物资保障组 | 应急局(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商务局(突发公共卫生) | 发改局、商务局、科工局、财政局、规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环局、社区办、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 | 环境监测组 | 城环局 | 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 | 交通运输组 | 规建局 | 交警保税区大队、交警空港大队、交警新港路大队 |
7 | 信息发布组 | 管委会办公室 | 应急局、社发局 |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专家信息库,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日常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专家组职责是:按照分类原则
(1)为保税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
(2)为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受保税应急委指派,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落实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恢复与重建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源支持。
社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办)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工作。
2.9企业(事业)单位应急组织
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立健单位全本企业(事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评估本单位各类风险源,建立专(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第一时间报告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应急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监测与预警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应急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3.2.1预警信息
1、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与突发事件分级对应进行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办接警后及时研判、确认,草拟发布预警信息,上报应急委批准后对外发布。应急委应当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组织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保持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通过微信、电话、传真、短信、电子屏等渠道,及时、准确、无偿转发预警信息,增强预警信息转发传播能力。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2.2预警措施
1、一、二、三级预警措施
应急委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3)加强突发事件周边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5)向发生突发事件的部门、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四级预警措施
应急委发布四级预警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向有关部门、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4)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经应急委批准,应急办负责对外发布、调整和解除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收到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转发预警调整、解除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获悉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拨打消防119、公安110、医疗120,请求专业救援;需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应同时报政务服务热线(12345),遇有特殊情况,各单位和人员可直接越级上报滨海新区或天津市。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是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办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办是向应急委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时间、地点、类别、级别等信息,核实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上报应急委。保税区各部门和应急委是向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3、对于已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办应及时向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报后20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迟于接报后40分钟。电话报告要讲清报告人与联系方式,书面报送要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若突发事件涉及其他地区时,在上报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涉及区域的应急管理部门。
4、对于虽达不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有进一步恶化、扩大趋势的事件信息,各单位也须按信息报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向应急办报告。接到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核实,按照时间要求反馈情况,由应急办统一上报信息。
5、信息报告遵循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以“快速、准确、严谨、细致、全面”为总体要求,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落实首报、续报、结报三项要求,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和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失联及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报告人及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首报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续报要根据突发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发展趋势、衍生事态等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续报反馈。书面报送信息应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其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波及范围及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对于领导指示、批示及关切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落实。
6、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上级领导作出批示或指示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采取必要措施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110、119、120、12395等社会报警台寻求救助,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务服务热线(12345)报告。保税区各社会报警台接报后,应迅速向应急办报告。应急办统一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上报应急委,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对口通报事发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2、当地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级组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委的要求,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辅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将受事件影响的重要信息向相关报警台、上级主管部门或应急办报告。
3、先期到达的消防、公安、医疗救护队伍初步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将核实后的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置需求向应急办报告,同时依据各自的职能开展救援,实施现场控制、秩序维护、医疗救护等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续报现场处置进展、资源需求等情况。
4、应急办及时将汇总的各方面信息报告应急委及各类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组织调度有关单位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并将事件最新情况向应急委有关领导报告。
5、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6、应急委适时决定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确定响应等级、集结地点等事项,组织应急联动处置。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集结地点。
7、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要确保现场应急处置信息畅通,为应急会商、决策提供信息保障。对于超出保税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经应急委批准,及时向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和天津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在保税区且呈现向滨海新区、全市或周边省份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的;在保税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的;滨海新区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级响应,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已经启动II级或I级响应。保税应急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程序:总指挥下达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组织全区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向滨海新区或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待滨海新区或市应急处置人员到达后,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级政府的应急指挥。
2、II级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涉及保税区及滨海新区周边区县或超出保税区处置能力,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的;在保税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或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III级响应。保税应急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程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组织全区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各应急救援小组根据职责进行现场处置,同时向滨海新区报告,请求支援,待滨海新区应急处置人员到达后,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级政府的应急指挥。
3、III级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保税区已经难以控制事态,并有向周边区域扩散态势,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较大危害的需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力量支援或处置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II级响应,或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保税应急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程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组织全区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各应急救援小组根据职责进行现场处置,同时报请滨海新区或滨海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请求支援,待滨海新区应急处置人员到达后,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级政府的应急指挥。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保税区的突发事件,保税区管委会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的;保税应急委决定启动四级响应,或滨海新区、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四级响应。
程序:由保税应急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管委会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按照专业处置的原则,成立由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信息反馈给专项应急指挥部,若现场出现紧急情况或事故后果可能扩大,现场指挥部请求应急委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由应急委报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实施支援,协同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进入应急状态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现场先期处置进展情况,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图4-1保税区应急响应程序图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处置措施
应急处置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事态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应组织、指导应急办及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措施。
3)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勘测仪等信息技术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大型公共设施和建筑损毁情况。
4)开辟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限制使用影响应急处置的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8)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9)启用保税区应急储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互动,协调有关部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加强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
11)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事故调查工作,由应急委指令相关部门及人员组成,配合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急委组织、指导应急办及有关部门针对事件性质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人员聚集数量较多但未出现过激行为的事件,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给排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发生。
4)报请上级网信部门协助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对出现骚乱并有过激行为的社会安全事件,报请滨海新区公安部门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发生较大以上社会安全事件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协调,加强对辖区内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报请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事故调查工作,由应急委指令相关部门及人员组成,配合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波及保税区大部分地区或涉及周边区域,预计将要或已经超出保税区应急处置能力时,现场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应立即向应急委提出响应升级的建议,由应急委研判事件态势后,决定是否提升响应等级,请求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同意提升应急响应等级,有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实施指挥后,应急指挥部接受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工作组归口配合滨海新区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及滨海新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实施,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在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应急委牵头研究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与舆情引导相关规定,应急办具体实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向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适时安排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严格规范媒体接待和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事件大小及影响范围,保税区新闻发言人由应急委主任担任或指派。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持续、准确、客观、全面回应公众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可能发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上报滨海新区和天津市。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危害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可告结束。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结束应急响应:
1、现场已得到有效处置。
2、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5、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6、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由应急委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置结束。由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启动的扩大应急响应突发事件,由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引发的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5.恢复与重建
应急结束宣布后,在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保税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人员伤亡的善后事宜,并做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区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各派出所和社区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3、城环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区内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绿化园林等市政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保障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规建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5、城环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6、社发局负责传染病及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7、发改局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
8、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政府补偿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
9、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伤、医疗保险的赔付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由保税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保税区管委会负责配合作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建立以保税区综合应急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为核心,武警、预备役部队等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应急办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清单,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力量,统筹、调配辖区内的应急队伍建设。
1、保税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公安、医疗等专业救援力量组成,承担保税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接受应急委的统一指挥。
2、由应急委统一领导,包括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用基础设施、通信与信息化、公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牵头组建保税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处置能力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接受应急委的调用。应急办根据各领域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对口负责规划、确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
3、保税区各企业特别是人员密集企业、高危行业、大型企业应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建具有一定应急处置能力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和应急增援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纳入保税区应急救援保障队伍体系。
4、专家队伍、社会化的应急服务机构、红十字会、志愿者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平时辅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时辅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1、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各负其责、节俭高效的原则,应急物资储备采取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与居民家庭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管委会负责储备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物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负责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在管委会的统筹、协调、布置下,形成保税区应急物资保障系统。
2、应急办(管委会办公室、社发局、应急局)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社区根据本区域突发事件类别和对口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采取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做好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所需常备救援物资及个人防护物资储备工作。
3、应急局、社发局、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改局、商务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发改局按照职责开展粮食、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调运工作,商务局按照职责开展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种类和应急办下达的动用指令组织物资调运工作。
4、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发改局、商务局、科工局、社发局、市场监管局、管委会办公室、应急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选购、储存调拨、紧急配送工作,满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1、规建局组织交通、铁路、港口等单位,建立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方案,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保证所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并负责划定运输路线,联合交警大队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
2、规建局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抢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等有关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3、保税区内各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明确应急救援处置车辆,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车辆的优先调度、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物资及时、安全运达现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由业务部门制定相关补偿标准及办法。应急专项资金采取一事一议、专款专用方式,当年结余部分应按规定上缴财政。
2、应急委要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应急办对口负责研究、提出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物资补偿、灾害救助方案,报应急委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实施。
3、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4、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负责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提出,按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财政局统一支付。
5、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在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时,如有财政困难,可向滨海新区政府提出财政支援请求。
6、财政局、应急局、审计局、纪检监察室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常备物资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1、社发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医疗救治网络,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送与协调联动机制,掌握医疗资源分布和救治能力,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协调、请求滨海新区卫健委按照“分级救治”的原则,根据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等不同环节需求,及时调度医疗资源组织救护。
2、社发局应组织开展医疗救援辅助力量的培训演练,依托滨海新区红十字会、保税区志愿者协会和各社区,组织志愿者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普及工作,紧急情况下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卫生救护和人道援助,减少人员伤亡。
1、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属地公安、武警根据不同类别、级别事件,拟订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迅速在突发事件事发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处置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施行交通管制、开辟绿色通道,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各事发单位、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与公安局、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配合,对本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及重要目标、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做好安全管理与安保警卫工作,严防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
1、科工局负责对口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公司,做好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等工作,保障通讯、网络畅通。
2、科工局、各控股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并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
3、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在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启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4、各企业应建立通讯信息制度,编制本单位应急通讯录,完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通讯畅通,并明确和公布应急电话。
5、应急办负责保税区相关部门、区内企业以及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建立完整的应急通讯录。
6、应急委、应急办人员通讯录见附件1。
1、保税区区域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关注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2、城环局负责组织专业公司,保障水、气、热供给,保障市政路桥、路灯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
3、科工局负责电力保障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规建局要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对其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成后由应急委验收接管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障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应急局负责协调气象专业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发生时段和地点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接收和转发滨海新区气象预警中心根据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发布的气象、海洋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将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应急委及有关部门通报,安排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天气防范工作。
科工局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党员、干部普法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法律常识宣传,推动社会各层面人员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临港海上搜救分中心责任。
7.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
3、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在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2)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
3)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
4)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
5)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
6)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
3、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奖惩方案、标准由应急办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8.应急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衔接
1、在应急委的主持下,应急办对口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社区针对辖区内各自的基本情况,结合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的情况,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危险性,组织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应急队伍、专家、资金、设施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保障方案,按程序报应急办,经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2、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企业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应急专家、队伍、物资等保障方案。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
3、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并书面征求涉及职责的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4、保税区主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对会议、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承办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应急救援预案等。
5、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本级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8.2应急预案的演练和修订
1、预案牵头编制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分析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管委会办公室、社发局、应急局对口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2年至少组织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社区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或者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相结合的方式。
应急训练和演习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预警和报警。
2)决策。
3)指挥和控制。
4)疏散。
5)交通管制。
6)应急救援运输。
7)医疗救护。
8)特别指令。
演练前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与程序,检查演练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应急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临港海上搜救分中心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1、保税区各部门、工会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进行防灾减灾相关的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应急办应对口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人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应急专业干部及应急队伍就本预案、国内外突发事件案例、应急救援知识等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事件预防意识和应急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岗位安全培训和应急训练,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的能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对周边的单位及人群进行应急知识的告知,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潜在的危险,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本预案经评审通过,由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批准发布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审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2017年版《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废止。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实施本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保税区党委、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滨海新区、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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