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46号),以全面推进河长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滨党办﹝2017﹞27号)要求,原滨海新区所辖天津港保税区和临港经济区已于2017年分别编制完成河长制工作方案,原临港经济区并入天津港保税区后,2018年修订了《天津港保税区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此次管委会部门职能调整,重新修订《天津港保税区河长制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天津港保税区辖空港、临港、海港三片区域,土地面积145平方公里全部实行河长制;区内排水河道、景观湖、生态湿地全部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后续新增水体参照本方案进行管理。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河道、景观湖、生态湿地包括:
排水河道18条:东减河、空港环河、空客排水河、机场边沟、大沽排水河右岸、渤海10路河道、辽河道河道、长江道河道、渤海26路河道、渤海30路河道、黄河道河道、渤海40路河道、渤海50路河道、渤海53路河道、辽河中道河道、嘉陵江道河道、渤海18路河道、轻纺大道以南海滨大道东侧沟渠,总长度79.551公里。
景观湖(含人工湿地)5个:空港景观湖、海港景观湖、西四道湿地、环河北路湿地、临港湿地公园,总面积113.47万平方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平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立足区情水情,以保护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保税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管理、治理、保护“三位一体”,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区域防洪除涝安全、维护河湖湿地生态安全、实现水环境根本性好转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湿地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则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组织体系,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凝聚河湖湿地管护合力。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拓展河湖湿地管理范围和管护任务,实行区域河湖湿地管护全覆盖,变单一河流水生态环境管护为河湖湿地综合管护。立足河湖湿地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湿地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湿地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1.工作目标。2019年11月之前完成《天津港保税区河长制工作方案》的修订,12月底前完成河长制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修订;建立保税区党政主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河湖湿地管理与保护长效机制,全面实现保税区河湖湿地管理保护的全覆盖。
2.主要指标。2019年起保持辖区内无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区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保持稳定,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滨海新区对保税区考核要求;全区水环境、水生态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防潮、防汛除涝保障体系得到加强,河湖湿地水系养护监管能力得到提升。
三、河长制组织体系
建立河长制组织体系,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设置及职责
1.领导小组设置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市环境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和工业创新局、海港保税区管理局、航空物流区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政务服务办公室、社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环境管理局、审计局、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建工作部、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环河北路派出所、京门大道派出所、航空路派出所、临港派出所、临港边防派出所、天保市政公司、天保置业公司、临港控股公司、临港建设公司、临港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集团)、空港水务公司、胜科水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领导小组职责
深入落实《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46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滨党办﹝2017﹞27号),推进河长制管理制度建设,部署河长制管理任务和目标,监督考核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统筹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科技和工业创新局负责按照职责范围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节水;负责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海港保税区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港保税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及各类涉河、湖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海港保税区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工作。
航空物流区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航空物流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及各类涉河、湖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航空物流区基础设施及各项配套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相关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研审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河湖治理和管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和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
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方案,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负责全区新建地下市政管网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会同城市环境管理局组织区管水域岸线登记、河湖确权。
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区内河湖湿地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备案(或核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取水及排水许可。
社会发展局负责河湖水环境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实施医疗救护或疫情处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潮、防汛除涝等工作,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城市环境管理局负责供水、排水、地下水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汛除涝排水调度工作;负责推进水污染防治,协调、指导、监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及监督入河湖排污口管理,按职责做好达标排放监管;负责入河湖污染源调查,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负责水环境保护监察,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河湖周边涉水综合执法;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河湖周边环境整治、垃圾处置、景观绿化、日常保洁;负责开放式景观湖的水体保护;负责沿河绿化和林木管护,负责湿地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协助开展海绵城市相关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涉河湖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推动涉河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负责列入管委会年度重点工作中涉河湖建设、治理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河湖湿地管理保护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
党建工作部负责将河长制实施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负责按照权限审核推行河长制工作涉及的机构、人员编制申请事项。
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空港、海港、临港区域内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
环河北路派出所、京门大道派出所、航空路派出所、临港派出所、临港边防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天保市政公司在区河长办领导下,具体负责空港、海港区域内的河道、景观湖、排水泵站、排水管网的日常巡查、养护和排水户水体检测工作,设立及维护河道标识牌设施,负责对养护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向河长办报告,负责海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达到出水控制标准。
天保置业公司负责空港三期区域内河长制实施过程中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建设。
临港控股公司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临港区域内排水河道、景观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排水河道、景观湖治理和管理相关配套政策。
临港建设公司负责临港区域内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项目建设。
公用事业集团负责推进临港区域内景观河道、生态湿地建设及养管,负责景观河道、生态湿地沿岸绿化管护,推进湿地建设及修复工作;负责设立及维护河道标识牌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对景观河道、生态湿地污染或其他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执法、应急处理、污染治理等。
空港水务公司负责空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达到出水控制标准。
胜科水务公司负责胜科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达到出水控制标准。
(二)河长设置及职责
1.河长设置
总河长由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河长由分管城市环境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管辖区域包括:临港区域内渤海10路河道、辽河道河道、长江道河道、渤海26路河道、渤海30路河道、黄河道河道、渤海40路河道、渤海50路河道、渤海53路河道、辽河中道河道、嘉陵江道河道、渤海18路河道、大沽排水河右岸、临港湿地公园、轻纺大道以南海滨大道东侧沟渠;空港区域内海港景观湖、空港景观湖、空港环河、东减河、西四道湿地、环河北路湿地、空客排水河、机场边沟。
2.河长主要职责
总河长是区内推行河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内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总河长应不定期调研、暗访辖区内的河道水质、环境整治工作进展等,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涉水的各类问题,并协调解决。
河长是辖管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滨海新区河长的工作部署,组织区域内河湖的防洪、除涝、截污、治污、保洁、绿化、巡查、监管、执法和保护工作,负责制定保税区内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牵头推进辖管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生态修复、河湖周边综合执法等河湖管理保护利用工作,并不定期巡视所负责的河道,检查、督查涉河各项工作的进展,考核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城市环境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环境管理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城市环境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财政局、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公用事业集团、天保市政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总河长、河长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保税区内实施河长制的具体工作,制定保税区内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对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河长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考核,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河湖巡查、保洁、监管和保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总河长、河长。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河长制办公室总体安排,协同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明确辖区内河湖湿地的功能定位,细化管护目标;健全辖区内河湖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了解水质情况;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对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项目,停止和限制入河排污口审批;建立入河湖排水口门台账,完善档案、统计、巡查、监测等制度,重点管控利用雨水口门排放污水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河长制办公室汇报。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优化水资源配置。在新区统一指导下,制定辖区内再生水规划方案,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2.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控制,继续推进节水型载体创建。强化城镇节水,改造老旧供水管网,根据市和新区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根据新区统一部署,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范围界限坐标位置,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牌工作;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界限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岸线要依法管理使用。
2.涉河湖土地开发利用严格遵守规划蓝线和生态红线,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岸线;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
3.落实河长巡河制度,加强对水域岸线的巡查管理,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取证并阻止,对于本级河长不能解决的,应立即上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四)加强防洪除涝安全建设
1.做好区域排涝工作。依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16-2030)》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保税区排水专项方案,完善《天津港保税区防汛防潮预案》并严格执行;逐步消除排水空白区,加快老旧排水设施和积水点改造,完善低洼区和易积水道路排水设施。
2.强化防潮、防汛抢险能力建设。提前组建防潮、防汛抢险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开展技术培训,储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实地查勘防潮、防汛重点地形,逐一落实险工险段、薄弱环节抢险责任,制定防潮、防汛抢险方案,加强河道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抢险救灾。
(五)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狠抓工业污染源防治。对区内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电镀等企业,按照上级部署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报告完成清洁化改造工作;到2020年底前,对重点企业和有废水直接排放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排放达到受纳水域的功能区水质要求。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落实排水许可制度,提高排水许可证办理率,做好排水户水质、水量监管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建立排水设施台账,明确排水出路;完善巡视管理制度,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加强对自建排水设施监管,杜绝违规排放和私接、乱接行为,消除利用雨水设施倾倒排放污水垃圾现象;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空港、海港、临港辖区内现有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始终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的相应标准;做好空港污水处理厂搬迁后的污水受纳管道切改工作。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全区实行雨污分流,加大雨污水串流治理,加快实施初期雨水治理工程和雨水泵站污染截控工程。
(六)加强水环境治理
1.制定并实施水质达标方案。开展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制定工作,对达不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目标要求的水体或水功能区,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落实项目计划,推进治理工作。
2.严格防范水环境风险。对区域内沿河、沿湖及港口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明确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4.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新区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方案;建成区75%以上的降水应做到就地消纳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5.开展景观河道、景观湖(含人工生态湿地)水环境保护工作。日常巡视中关注水质是否出现异常,包括颜色、嗅味、藻类浮萍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并取证、记录、归档。
6.强化河道水体、堤岸的日常保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打捞河湖垃圾和漂浮物,落实沿岸设施维护和护坡杂草清理、垃圾收集清运等工作。
(七)加强水生态修复
1.加强境内河湖水系连通及调度管理。根据新区统筹指导,开展辖区内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科学确定河湖生态需水量,统筹各种水源,增加生态水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调水循环工程建设,科学调度。
2.开展水生态治理。在湿地水系、河湖连通生态净化节点等处开展生态治理工程。
(八)加强执法监管
1.进一步明晰涉河湖权责。在各部门已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对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涉河湖权责进行再梳理,进一步明确河湖管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和人员。
2.建立联合联动执法机制。深入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在涉河湖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先行劝阻和互相通报制度,建立涉河湖案件公安、综合执法两部门联合联动执法机制。
3.建立健全河湖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各级河湖维护养护责任,将河湖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河道巡查监督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实现境内河湖水体管理全覆盖。
4.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水等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和立案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任务分解见附件3。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以河湖水质达标为目标,以落实上述八项任务为主要抓手,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差异化考评体系。河长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考核区内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建立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综合评价、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建立奖惩问责机制
以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成绩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力的进行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借助新区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制定河长制工作方案,落实河湖名录和河长名录,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效果清单,确保河长制工作长效开展。
(二)提升管理能力
落实河湖管护执法的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加快培育环境治理、维护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全面提升河长制信息化管理能力,升级完善现有水环境监管平台,实施“互联网+河长制”,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综合运用各类应用程序(APP)、微信平台,将河长履职、公众监督、部门监管有机融合,确保责任落实。
(三)落实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加大对河湖管理保护的投入力度,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河长制办公室机构,水质水量监测、相关方案制定、水环境综合治理整体方案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重点河道清淤疏浚、执法监管等工作经费;足额保障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加大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管理保护。
(四)做好宣传引导
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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