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跨境资金
往来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和便利中外企业和投资者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依法开展跨境资金往来业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跨境资金往来若干措施》,以利更好支持企业发展。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
支持跨境资金往来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和便利中外企业和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开展跨境资金往来业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有关精神,按照《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措施》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要求,积极执行《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支持企业以人民币计价,依法开展包括离岸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业务。企业可按照贸易真实原则,直接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条 支持企业的境外贸易伙伴,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开立自由贸易(FT)离岸账户,方便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三条 支持大型企业以人民币计价,开展与其海外项目公司间的跨境人民币往来业务。
第四条 支持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依法设立投资性企业。以可流通外币计价的,实行意愿结汇。其再投资企业无需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相关投资款项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主体的人民币账户。以人民币计价的,其再投资企业,亦可根据真实合法原则,视实际情况,参照外币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支持企业作为主办方,在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国计民生的前提下,出于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批准,依法在协议控制(VIE)架构中外企业间,搭建自由贸易(FT)全功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开展跨境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第六条 支持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的企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注册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并以该分(子)公司名义开设自由贸易(FT)账户,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 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企业开展海外直接投资。企业可凭投资方或主要投资方的审计报告和资金实力证明,在办结《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再行注入资金,开展跨境投资活动。
第八条 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投资者,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投资性企业形式,按照资金来源可靠、资金投向明确原则,依法依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照前考察和注册登记手续,开展跨境投资活动。
第九条 上述措施原则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和归于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管辖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区域企业。
第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相关链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跨境资金往来若干措施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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