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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假期遇上加班加班费怎么给?
“十一”长假来了。放假很美丽,加班也难免,当假期遇上加班,别让加班费成了职工和单位之间的一道坎儿。本期职场帮办,记者将对两位市民提出的“加班费”问题进行解读,提醒职场的加班族们,合理合法维权。
先来看看市民王先生的困惑。王先生就职于某网络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的“十一”国庆节,公司放假,但正赶上来了个急活儿,只能安排王先生加班,但没有支付其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事后,公司方面表示已经安排了王先生补休,但是王先生没有同意,所以公司自认为没有责任。
王先生遇到的是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刘先生纠结的同样是加班费,但涉及到的是少数民族节日。刘先生是回族,“开斋节”当日刘先生依旧被公司要求到岗工作,没有放假,公司也没有支付当日的加班费。刘先生觉得公司应该按照法定节假日标准支付少数民族节日加班费,但公司方面称“开斋节”是少数民族节日,并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所以无需支付加班费。
帮办解答:
首先,看一看王先生所说的法定节假日问题,其就职的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呢?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所以王先生就职的公司应支付他300%的加班费且不能以补休代替。
其次,刘先生的加班费也应支付。依据津政办发〔1990〕24号转发市民委《关于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保安、东乡、撒拉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每逢开斋节,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述十个民族的职工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发给公休日加班费。如遇公休日,不再补假”。计算申请人加班费的基数应结合《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计算加班费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滨海时报记者许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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