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原《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津保管发[2009]10号),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有关文件制定的,该文件中关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和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亟需进行调整完善。
二、目标任务
结合当前天津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市建委转变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的最新要求,进一步简化我区建设项目招标前置要件、优化招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共有6章40条,主要调整包括6个方面:
1、明确适用范围。在保税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2、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目前执行的文件为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3、取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严格依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即视为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4、取消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后,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中标公示后,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加盖备案章。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5、取消合同备案。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依法和中标人或者承包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即视为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告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加盖备案章。。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登记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的书面情况报告和合同等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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