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管发〔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区域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区域建设项目开口设置管理,结合区域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特修订《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开口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开口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区域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区域建设项目的管理,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以及相关公共设施的迁移或保护。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给水(自来水、中水)管线、排水管线、电力线缆、燃气管线、热力管线、通信管线、路灯、城市家俱、绿化及构筑物等。
第四条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规建局)负责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中确定出入口,督促开口范围内各项公共设施迁移和保护的实施;城市环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环局)负责已纳入财政资金养护的开口范围内人行道、慢行道、绿地的核销。对管委会出资尚处于建设期和养管期未移交的公共设施,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迁移或保护。
第五条开口范围内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公共设施保护的具体实施,或出具书面材料委托相关单位、养管单位代为实施。
第六条项目开设正式或临时出入口的,开口范围内公共设施迁移或保护的费用以及路面硬化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开设临时出入口的,规建局组织有关部门确定临时出入口的可行性,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公共设施的迁移和保护,申请单位还需承担临时出入口公共设施的恢复费用。产权单位如需在企业正式开口范围内提前预埋管线,由产权单位自行投资铺设。
第七条建设项目开口范围内公共设施迁移或保护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如双方存在分歧时,以第三方咨询造价单位审定的价格作为依据。
第八条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批复图纸中明确的正式开口位置,现场完成放线工作后,规建局组织产权单位或受委托方,现场与建设单位确认开口范围内地上物迁移或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量。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受委托方签订迁移或保护协议,建设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后,产权单位或受委托方根据所属设施的功能和工程技术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公共设施保护工程。一般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口范围内已有人行道、慢行道、公共绿地需要消除的,由养管单位上报城环局办理人行道、慢行道、公共绿地的核销。
第十条产权单位或受委托方对公共设施的保护,不得降低原有设施的功能要求,产权单位应对产权所属公共设施迁移和保护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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