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管发〔2017〕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对于保税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以及《保税区关于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五年实施方案》(津保管发〔2016〕44号)等文件内容,结合我区创业投资发展实践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牢把握天津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按照创新竞进、优化结构、以质为帅、效速兼取的要求,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企业为目标,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着力将创业投资打造成为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创新动力的整合器、加速器、转化器和放大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培育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活跃度较高、有业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基金4家以上,创业投资基金规模10亿元以上,引导带动社会资本30亿元以上。通过创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类企业成长壮大,加快形成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的创业投资生态体系,将保税区打造成为全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地。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积极吸引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区内优秀行业企业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财政局负责)
(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机构参与创投活动
鼓励各类创业孵化机构引入或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各类人才(团队)引进、科技计划项目等形成的项目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建立投资项目库。在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框架下,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投入。(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三)鼓励区内骨干企业参与创投活动
发挥区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内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分别组建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面向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四个重点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
(四)加强京津冀创业投资合作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吸引京冀创业投资公司来津发展或建立创新服务机构,加快汇集京津冀创业投资机构资源。搭建京津冀技术转移平台,并配套设立京津冀技术转移创投基金,为创业投资汇聚京津冀优质技术转移项目,形成产学研+资本的链条。(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
(五)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对接、财务、法律、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专业化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通过举办投融资交流、项目路演等活动,实现创业投资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互动。(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
(六)形成创业投资集聚示范效应
在自创区空港科技园和自贸区机场片区,利用自创区、自贸区政策优势,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探索创业投资的新机制,推动形成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人、创新型企业、创业者及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中介服务的规模效应,增强创业投资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力和渗透力,实现创业资本和产业项目的深度融合。(科技局、财政局、贸发局负责)
(七)释放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活力
鼓励我区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辅导国有企业创新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健全投资损失核销机制,简化投资损失核销审批流程,建立与风险、责任、收益相匹配的激励约束制度。(财政局、发改局负责)
(八)简化和规范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推动国有资产设立或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规范的公司制运作,依法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权范围。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境内资金在我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到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财政局、市场局负责)
(九)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或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的,即可向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财政局、市场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引导
加强与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联系,积极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科技型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争取设立更多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参股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综合运用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财政局、科技局负责)
(二)培育创业投资项目源
依托自创区空港科技园、自贸区机场片区的政策优势,开放项目、企业等资源,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各类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扶持资金。(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三)优化商事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在积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和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场局负责)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创新创业早期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身维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继续推动自贸区知识产权便利化服务平台建设,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科技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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