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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肖屹诉天津港保税区春馨如月汽车检修服务工作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970-1、0970-2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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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陆肖屹诉天津港保税区春馨如月汽车检修服务工作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970-1、0970-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春馨如月汽车检修服务工作室:

           本委受理的陆肖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970-1、0970-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97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工资739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970-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13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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