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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吕晓玲诉天津捷丰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273-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273-2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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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吕晓玲诉天津捷丰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273-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273-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捷丰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吕晓玲诉天津捷丰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273-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273-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273-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工资3040元、2025年10月工资2843.09元、2025年11月工资2510元及2025年11月26日工资82.5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273-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8105.08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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