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理决定书
[津保]劳监理字[2025]第014号
被行政处理人: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 职务:董事长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168号SM城市广场D2038-D2039
一、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2025年3月,孟昭锦、高志兵、孔波、王云鹏在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被行政处理人拖欠上述4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9612.87元。2025年8月18日经我局向被行政处理人下达[津保]劳监改字[2025]第014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行政处理人在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孟昭锦、高志兵、孔波、王云鹏支付2025年3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9612.87元后,被行政处理人仍未按要求支付上述4名职工工资。现拖欠孟昭锦、高志兵、孔波、王云鹏2025年3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9612.87元。
二、行政处理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被行政处理人向4名职工支付2025年3月的工资及工资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9419.305元。(明细附后)
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履行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告。(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司法大楼620室 电话:022-84906203 联系人:张卫倩)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
2025年8月26日
职工工资明细 | ||||
序号 | 姓名 | 欠付工资(单位:元) | 工资加付赔偿金(单位:元) | 共计(单位:元) |
1 | 孟昭锦 | 3483.85 | 1741.925 | 5225.775 |
2 | 高志兵 | 6451.61 | 3225.805 | 9677.415 |
3 | 孔波 | 3483.85 | 1741.925 | 5225.775 |
4 | 王云鹏 | 6193.56 | 3096.78 | 9290.34 |
共计 |
| 19612.87 | 9806.435 | 29419.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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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付赔偿金计算方式:欠付工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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