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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玲诉吉瑞来泰(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308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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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王玲诉吉瑞来泰(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308号)裁决书的公告


    吉瑞来泰(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308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30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8月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69451.5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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