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新娜诉亚州鱼油(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92-1、50292-2号)裁决书的公告
亚州鱼油(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毕新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92-1、50292-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92-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92-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4月11日的工资28671.2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002.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的冬季取暖补贴520元;4.准予申请人撤回第4项、第5项仲裁请求。以上1-3项合计30194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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