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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刁雪冬诉天津佳誉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66-1、5026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刁雪冬诉天津佳誉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66-1、5026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刁雪冬诉天津佳誉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66-1、5026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佳誉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刁雪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66-1、50266-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66-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工资3290.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515.4元。以上第1-2项共计4805.9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66-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冬季取暖补贴2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002.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327.7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086元。5.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上第1-4项共计86016.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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