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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虹诉博骧(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15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高虹诉博骧(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15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高虹诉博骧(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15号)裁决书的公告
博骧(天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高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15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21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的工资13348.52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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