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楠喃、唐忠超、李艳艳、翟泰峰、李天安、范明珠、王富玉、李珊妮、卢赞、李瑞琴、李超男共11人诉诉天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4]第1054号)仲裁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苏楠喃、唐忠超、李艳艳、翟泰峰、李天安、范明珠、王富玉、李珊妮、卢赞、李瑞琴、李超男(共计11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津保劳人仲定字[2024]第1054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会于2024年9月13日对苏楠喃、唐忠超、李艳艳、翟泰峰、李天安、范明珠、王富玉、李珊妮、卢赞、李瑞琴、李超男共11人诉天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054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人李珊妮的姓名书写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054号裁决书中:
1.第1页“申请人8李姗妮,女,2000年12月25日出生”应为“申请人8李珊妮,女,2000年12月25日出生”;
2.第2页第1段“8.支付李姗妮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22600元”应为“8.支付李珊妮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22600元”;
3.第3页第2段“申请人李姗妮自称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实习”应为“申请人李珊妮自称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实习”;
4.第4页第2段“李姗妮4589.72元”应为“李珊妮4589.72元”;
5.第6页“2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李姗妮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18076.7元”应为“2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李珊妮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18076.7元”;
6.第6页“2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李姗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89.72元;”应为“2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李珊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89.72元;”;
7.第6页“24.确认申请人李姗妮与被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应为“24.确认申请人李珊妮与被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