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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玉诉天津协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031-1、0031-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玉诉天津协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031-1、0031-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玉诉天津协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031-1、0031-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协亚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031-1、0031-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031-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1日至4月30日工资差额14229.2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6月29日延时加班费354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4日休息日加班费21342.76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4日至2022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38元。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1-4项合计40759.04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031-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1263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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