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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伯泉诉天津青蓝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103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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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刘伯泉诉天津青蓝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103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青蓝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伯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103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20221016日至20241015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116日至20241015日工资差额21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116日至2024101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年假工资2574.71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11日至2024331日冬季采暖补贴520元、202361日至2024930日防暑降温费1002.8元;7.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2-6项合计70597.51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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