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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建诉天津青蓝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10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建诉天津青蓝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10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建诉天津青蓝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10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青蓝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102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工资21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年假工资5471.26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冬季采暖补贴520元、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002.8元;7.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2项-第6项合计73494.0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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