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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紫舰诉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57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刘紫舰诉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57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刘紫舰诉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570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紫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570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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