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
6021
关于刘丽诉天津市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474-1号、[2024]第1474-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刘丽诉天津市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474-1号、[2024]第1474-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刘丽诉天津市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474-1号、[2024]第1474-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474-1号、[2024]第1474-2号》。
[2024]第1474-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关系经济补偿9940.08元;2.驳回申请人第2项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24]第147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工资37026.8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205.6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共计520元。以上1-3项合计38752.49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返回顶部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ssbm=&fromcontentid=&enddate=&oldnodeid=&oldnewid=&oldcontentid=&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rsj_check&check_checkdate=2025/3/3 13:42:08&check_reasons=
/contents/6021/372368.html
举报电话:022-84906623
举报邮箱:tjftz@adm.tjftz.gov.cn
举报受理时间:9:00-11:30 14:30-17:3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