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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铭诉天津市北辰区子恒劳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5]第50011号)仲裁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杨铭诉天津市北辰区子恒劳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5]第50011号)仲裁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杨铭诉天津市北辰区子恒劳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5]第50011号)仲裁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子恒劳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的杨铭诉你单位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津保劳人仲定字[2025]第50011号》。
[2025]第5001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5年1月6日,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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