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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明彬诉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356-1号、[2024]第5035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邓明彬诉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356-1号、[2024]第5035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邓明彬诉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356-1号、[2024]第5035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邓明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356-1号、[2024]第50356-2号》。
[2024]第50356-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271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14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76元;4.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21日及2024年5月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530元;5.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765元。以上第1-5项共计16075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24]第50356-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63352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4月3日至2024年5月7日工伤医疗费42493.94元。以上第1-2项共计105845.94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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