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318号
申请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
被申请人天津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上述当事人因赔偿金、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委于202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入职,岗位为工程维修工,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均工资5000元;被申请人以厨房掉闸未修好为由违法辞退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休年假,但扣除了休假当日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故成诉。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233元。本委受理后,申请人当庭追加第2项仲裁请求为2.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1.因申请人严重违纪,多次辱骂员工、打架、性骚扰女员工、偷拿公司食品、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不穿工服,破坏公司电闸,给其他员工造成影响等,被申请人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事宜已经召开员工大会,并非违法解除。2.申请人2023年及之前年假已休;2024年年假未休,申请人离职时已协商未休年假折算成工资,且已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主张2020年至2023年8月份期间年假工资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请求驳回。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工程维修工,双方已签订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以及2021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600元+加班费+福利+奖金,被申请人每月12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上月工资。
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恶劣的影响”为由,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8月29日。
被申请人陈述申请人违纪行为包括:申请人拒绝穿工服;在前台办公室裸上身,给公司造成影响;辱骂领导;与员工樊某吵架、打架、恐吓;私拆客人快递,辱骂其他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偷拿早餐;2024年8月29日拒绝工作安排等。被申请人向本庭提交2022年7月,2023年6月6日、7月8日,2023年8月,2023年11月27日,以及2024年4月13日、6月21日、7月14日、7月24日、7月28日、8月8日、8月12日、8月29日《员工奖/惩单》,显示申请人上述期间具体违纪记录,无申请人签字。被申请人向本庭提交视频光盘,显示申请人2024年7月28日、8月7日、8月12日工作期间未穿工服;2024年6月21日视频显示申请人因拆快递事宜与前台1名员工发生争执,另1名员工上前劝阻;被申请人提交“某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8月29日上午11:49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焦某与申请人聊天内容有“餐厅消毒柜没电了”“可能是餐厅一溜都没电了”“你问下刘姐,检查一下吧”“焦总,万一出了漏电事故,伤到人,您得赔人家几十万”“哪里漏电?”“总跳闸的原因是什么?”“不漏电,怎么跳的闸”“哪里漏电?”“我又不在现场”“你去检测一下”“检查什么,人家不说实话”“检查小蒸箱,波飞炉”“这些设备有漏电的,根本合不上闸”“看看是哪个?”申请人最后回复“昨天的三个漏都跳闸了,是不是人为的”。8月29日晚上18:24“@平安 餐厅问题解决了吗?”“写书面报告,掉闸原因,过程,当事人欠名。领导批示后送电”“你赶紧修好,不要影响明早出餐”“我下班了”“上班时,为什么不解决”“开安全会去领导说了,出了事,第一关法人,第二关工程,蹲居留”“你排查原因了吗?排故是你的岗位职责”“您在找我,我就侯经理上报安监局”“你觉得无法排故要出事,你可以辞职不干”“那我就走吧,哪天走,请您明示”“你排故工作都没做,你还有脸去上报?你以为你是谁?”“我没脸,你快辞退我,可别蹲居留去”“你走吧,明天别来了,东某把考勤算出来,差高师傅多少班,都结算清楚。”申请人回复“谢谢”。被申请人提交“某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内容为“我声明一下,餐厅不给员工提供早餐。根据评判,只有保安岗和餐厅质量主管东某可以简单吃些早餐。规则就是规则,如果再被我发现去餐厅私拿早餐,就是性质问题。前台已培训整改过,其他部门员工。自行检讨整改。@所有人”申请人回复“焦总,就我吃”“我明天自带早餐”。另,被申请人4名证人到庭,以证明申请人曾与员工打架、辱骂等情况;其中证人樊某陈述2024年7月22日因报修水龙头事宜,申请人与证人打架,之后申请人曾威胁过证人。
被申请人向本庭提交《某员工手册》、员工签名页及培训记录。《某员工手册》记载第6.1轻度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某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着装,不佩戴名牌,拾遗不报等)”等,6.2中度违纪包括“一年内累计两次轻度违纪”“拒不服从管理人员合理的指挥或工作安排、不服从酒店合理调动”“对同事或客户使用粗暴语言指责、嘲弄、挑衅的行为或语言”等,6.3严重违纪包括“一年内累计两次中度违纪”,“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在工作场合争吵、推搡、打架、斗殴、威胁他人、对他人使用暴力,引发恶性冲突或造成人身伤害”等;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申请人当庭认可员工签名页及培训记录中签字的真实性。
另,申请人主张每年应休年假5天、被申请人未安排其休2020年至2023年年假;被申请人陈述双方已就历年未休年假协商一致,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100.42元,并为申请人缴纳2024年9月份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均由被申请人承担,双方别无争议。被申请人向本庭提交《工资签收单》予以佐证。《工资签收单》显示“2024年8月扣完社保个缴部分后实发工资4197.33元,高某历次应休未休和年休,公司安排补休折算2100.42元,两项合计6297.75。本人确认无误,无异议,确认签收”“经双方确认,高某休完应休未休和年休假,实际工资跨到2024年9月15日为止结算,公司同意为其缴纳2024年9月社保公积金。至此工资结算清楚无异议”等有关内容,申请人已签字。
经双方确认,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结清,双方无争议。
被申请人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
关于申请人的第1项仲裁请求,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2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本庭认为,被申请人《某员工手册》关于违纪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申请人已签字阅读并保证遵守,该手册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双方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纪行为。首先,申请人认可2024年7月28日、8月7日、8月12日工作期间未穿工服,申请人主张因天气炎热、工服湿了,但未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作证,本庭对申请人的抗辩难以采信;申请人行为属于未按规定着装的轻度违纪行为;其次,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某群”8月29日聊天记录,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两次询问哪里漏电,申请人未正面回复,被申请人两次要求申请人前去检查,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当庭陈述因之前发生过两次类似断电,申请人认为危险,故未能及时处理;本庭认为,申请人接到检修指示后,理应前往现场检查断电原因,及时反馈并沟通处理后续事宜,但申请人未到现场检查,直至晚上16点24分问题仍未有效处理,申请人行为已属中度违纪;再次,被申请人提交2024年6月21日视频,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因拆快递事宜已经与其他员工发生争执,且有另外1名员工上前阻止,可以证实双方争执激烈,申请人行为应属员工手册规定“对同事或客户使用粗暴语言指责、嘲弄、挑衅的行为或语言”中度违纪行为。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累计两次中度违纪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本庭认为,申请人已属严重违纪,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申请人本项仲裁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第2项仲裁请求,即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000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争议焦点涉及双方签订的《工资签收单》是否包括申请人历年年假;本庭认为,《工资签收单》中已明确载明“历次应休未休和年休”,应包括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全部年假;申请人主张协议仅解决2024年度未休年假,但未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作证,本庭对申请人的抗辩难以采信;被申请人已按照《工资签收单》约定履行;对申请人的本项仲裁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 裁 员 赵丽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储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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