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14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2。
上述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57元。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事项及本委查明情况:
一、入职时间:2023年8月29日。
二、工作岗位情况:保全岗,负责园区综合维修工作。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署了期限为2023年8月29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情况: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每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
五、社会保险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六、工伤认定情况:已认定为工伤。
七、工伤伤残等级情况:2024年3月28日经天津港保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十级。
八、解除劳动合同情况:2024年6月2日,因申请人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双方有争议事项及本委认定情况: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被申请人主张因资金困难暂无法支付。本委认为,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本案中,申请人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2024年6月2日,经申请人提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被申请人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被申请人以资金困难为由未予支付,缺乏依据,本庭无法采信。依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8号)规定,202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919元计算,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57元(7919元×3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金额亦无异议,本庭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经本委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依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5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 裁 员 陈 思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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