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079-1号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被申请人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
上述当事人因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后,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4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表现,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344.83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已经申请人在绩效考核制度学习签字表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表示同意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绩效考核制度》第8.2条,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需接受工资等级降两级处理,如该员工工资等级降两级后无法达到该工资等级的中位数,将直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申请人2023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不合格),降两级以后未达到工资等级的中位数,所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有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岗位为项目HR。申请人月均应发工资为4240元,每月5日前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上月工资。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以“被动解除的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3月24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被申请人称解除通知书中的“被动解除的原因”指的是申请人2023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具体原因为,2024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绩效进行考核,申请人考核结果为C(不合格)。依据《绩效考核制度》第8.2条“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需接受工资等级降两级处理,如该员工工资等级降两级后无法达到该工资等级的中位数,将直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申请人工资等级为2级,降两级以后为0级,没有达到工资等级的中位数,所以按照解除处理。并称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
申请人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上载有“我司与您于2021年11月9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因被动解除的原因,根据《某个人绩效考核方案》、某2023年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自2024年3月25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终止……”。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绩效考核制度》及绩效制度学习文件显示,该制度生效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其中第6.2条个人绩效评价体系部分载有“各考核周期开始前,考核双方应当基于组织目标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就被考核人在本考核周期内的绩效目标进行沟通并且达成一致、形成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以此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第8.2条第(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部分载有“……单年绩效结果为C的员工,需进行降级降薪(至少2级)的处理,降级不受职务限制,且降级后的薪酬不超过新薪级的中位值(如因薪级过低而无法实施降级降薪2级的人员,将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该绩效制度学习文件即《2023年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学习回执单》显示,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组织员工学习了绩效考核制度,回执单的“请签表”中有申请人签字。
被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同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双方确认,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4240元。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庭认为,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344.83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中表示因“被动解除”原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未向申请人明确具体原因。庭审中,被申请人就解除原因解释为申请人2023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结果为C),依据《绩效考核制度》第8.2条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认为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就其主张,被申请人既未提交申请人2023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亦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以证明考核周期开始前被申请人已就考核内容、考核依据及评价标准或依据等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23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经核,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00元(4240元×2.5个月×2倍),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庭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 裁 员 王 英 连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雪 莹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079-2号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被申请人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
上述当事人因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后,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4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表现,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被申请人辩称,同意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但需要申请人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手续,签署相关文件。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有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岗位为项目HR。申请人月均应发工资为4240元,每月5日前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上月工资。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以“被动解除的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3月24日。
申请人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上载有“我司与您于2021年11月9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因被动解除的原因,根据《某个人绩效考核方案》、某2023年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自2024年3月25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终止……”。
被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同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庭认为,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即开具离职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开具离职证明及办理工作交接分别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履行之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对申请人本项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王 英 连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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