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113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某变速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H。
委托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2022年12月份疫情期间,被申请人强制要求申请人居家隔离,后要求员工提供核酸阴性报告方可上班,申请人无法提供核酸报告,故无法上班,被申请人以旷工为由扣发申请人2022年12月工资919.54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21日工资919.54元。申请人当庭变更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21日工资919.54元。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申请人主张补发工资的行为已超过一年的时效,被申请人已在2023年1月份将工资单提供申请人,申请人此时就应当知悉扣发情况;2.2022年12月份疫情期间,被申请人未强制申请人居家隔离4天,申请人也未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申请或者居家办公申请,被申请人以其旷工为由扣除申请人工资是合法有效的。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翻译,每月工资5000元。
2022年12月15日,因申请人宿舍舍友身体不舒服请假,生产总监助理孙某给申请人发微信“郭某,你怎么样?我听说某某发烧了”“先别去公司了,先按欠班记着吧,她转阴了,你也没事儿了再上班”,之后孙某将生产总监王某给其发送的微信截图发给申请人,该微信截图显示王某给孙某发微信“孙某,郭某是今天上班了吗?”“您通知她和早班班车一起下班回公寓吧,明天别来”。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按照要求没有上班,当日上午孙某在“生产办百检刀具”微信群中@所有人“有新冠症状的,或者是密接而隔离的,都填一下上面的小程序表格”,之后孙某给申请人发微信“你这不是密接了吗,也填一下”要求申请人填写表格,申请人遂填写了表格。
查,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TTP流行病预防和保护措施》,其上载明,从2022年12月19日(星期一)(早班)开始,公司将在所有员工到达工厂时,为员工组织定期的新冠肺炎抗原自检。……如果员工确定为“密接者”(阳性患者的家庭成员或室友,居住在同一居所),且没有出现任何症状,员工应通知部门主管并照常上班。此外,“密接”员工应在抵达公司后连续五天接受抗原测试。如有可能“密接”人员可申请居家办公。由于目前普遍难以获得相关病假文件《医院挂号单、诊断证明、核酸测试结果等), 公司将暂时取消此类文件的要求,直至另行通知。
2022年12月19日至21日,申请人没有上班。申请人称,其所在工作部门微信群要求必须提供核酸阴性报告方可上班,12月18日之后该群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和通知,大家都在等消息,都没有去上班,12月21日其宿舍附近可以打到车了,申请人就去做了核酸检测,当天晚上核酸结果出来显示阴性,申请人便于12月22日上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6日至21日未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申请或者居家办公申请,以旷工为由扣除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至21日工资919.54元。
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最后工作至2024年3月27日。
被申请人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
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主张2022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21日工资919.54元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28日解除,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未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被申请人提出已超出一年时效的抗辩本庭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至21日未到岗上班是否应扣发工资,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22年12月16日系被申请人生产总监王某要求申请人不要上班,且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了相关表格,故该天非申请人本人原因未到岗工作,被申请人不应扣发该天工资;其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12月19日至21日被申请人仍要求申请人在家;最后,不论被申请人是否要求核酸阴性报告,也不论何种原因申请人不能及时提供核酸阴性报告,作为劳动者,不能到岗提供劳动,应向用人单位履行请示汇报义务,本案申请人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形下自2022年12月19日至21日未到岗工作,被申请人按照旷工处理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仅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工资229.89元(5000/21.75*1)。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工资229.89元。
以上229.89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 裁 员 罗 洁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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