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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雅丽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12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娄雅丽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12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娄雅丽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120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娄雅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120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工资10870.2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缴纳医疗(生育)保险造成的损失13968.64元。
以上第1-2项共计24838.84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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