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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志超诉贝思亲游(天津)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2003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郭志超诉贝思亲游(天津)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2003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郭志超诉贝思亲游(天津)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2003号)裁决书的公告
贝思亲游(天津)体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郭志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2003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 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8日工资差额2287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6月1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78元。
以上第2-3项共计986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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