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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嘉茹诉广龙众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598-1、50598-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嘉茹诉广龙众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598-1、50598-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嘉茹诉广龙众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598-1、50598-2号)裁决书的公告
广龙众邦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嘉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598-1、50598-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59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工资3993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935.8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2年6月27日至2023年9月4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455.5元。以上第1-3项共计11384.3元,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598-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防暑降温费461.9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185元。以上第1-2项共计646.9元,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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