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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佐静诉天津滨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8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刘佐静诉天津滨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8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刘佐静诉天津滨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80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滨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佐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80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佐静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劳动报酬155825.91元;
2.准许申请人刘佐静撤回第2至4项仲裁请求;
以上第1项金额,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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