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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立柱诉天津宏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99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李立柱诉天津宏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99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李立柱诉天津宏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99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宏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立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99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9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956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434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07.6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7947.2元。
以上1-4项合计86744.8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逾期不支付的,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四十六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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