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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胡雅、徐凯歌、王兴、张洪波、吕楠楠、冯群、阎双艳、李春波、张宏、李慧琴、李慧丽、郝静、张元亮、鲁明娟共1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03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0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1296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洪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6915.75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徐凯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13833.6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吕楠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10527.3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春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7324.95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8418.45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冯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14999.1元;
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阎双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8312.4元;
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9513元;
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慧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3205.2元;
1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慧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5690.4元;
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郝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9451.8元;
1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元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12732.75元;
1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鲁明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额5713.5元。
以上1-14项共计129598.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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