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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胡雅、徐凯歌、王兴、张洪波、吕楠楠、冯群、阎双艳、李春波、张宏、李慧琴、李慧丽、郝静、张元亮、鲁明娟共1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02-1、50102-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02-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洪波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24330.2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徐凯歌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26153.14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吕楠楠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25707.38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春波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427.35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兴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8748.18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阎双艳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2027.81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宏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8460.66元;
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慧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7396.41元;
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慧丽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7453.41元;
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元亮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8033.79元;
1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鲁明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7980.59元。
对于其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以上1-11项共计171718.9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102-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雅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36909.26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冯群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37440.78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郝静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29416.98元。
对于其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以上1-3项共计103767.0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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