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金融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强化金融政策和科技、产业、财税等政策衔接配合,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发挥好金融助力天津市“双中心”城市建设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全面增强商贸发展的创新引领,推动商贸企业提质增效。结合天津港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报享受本实施细则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批发业(大类代码51)或零售业(大类代码52)、年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依法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三)纳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4年1月1日;纳统时间早于2024年1月1日的,原享受管委会同类支持政策到期的,拟继续享受本政策的,原则上要求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其申报享受政策年度前五年平均营业收入水平;
(四)企业在保税区正常缴纳职工社保。
第二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商贸企业提质增效,助力天津市商贸中心城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综合评估商贸企业对区域优质贸易商品聚集、外向型经济发展、拉动就业、盘活商务楼宇、实体多元化发展、设立大型商贸总部基地、参与国企市场化运营等方面贡献,对其通过金融机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信用证等方式的融资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其金融融资规模的3%。
第三条 鼓励企业盘活商务楼宇。对于租用办公场所面积200平米及以上,且增加值率为正向贡献的商贸企业,按照房租的70%给予支持(补贴金额按照企业在天津港保税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每人不超过 10 平方米,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租用天津市存量资产盘活管理系统的社会面闲置商务楼宇,且增加值率为正向贡献,按照房租的80%给予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租用贸易主题商务楼宇,主营贸易品类为黑色金属类且租用面积不低于200平米或主营贸易品类为有色金属、能源及化工类且租用面积不低于20平米,按照房租的80%给予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
第四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完税证明;
(四)社保缴纳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在信用中国网址查询并下载本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并打印;
(七)租用办公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年度);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融资相关佐证材料等(年度);
(九)申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开户行行号等;
(十)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二)受理审核。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原则上企业应作为独立法人单独申报。企业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多项政策和天津港保税区其他政策,本着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资金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向下取整。
第八条 申报当年近三个自然年度内,企业若有安全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群体性投诉等情形,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任一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况采取停止拨付、不予核查通过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港保税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