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聚集发展,规范企业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全面处置固体废物,做好全流程监管可控,我局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和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5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
联系电话:022—84906927;邮箱:zb@adm.tjftz.gov.cn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高质量发展,促进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聚集发展,规范企业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全面处置固体废物,做好全流程监管可控,现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和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试点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其生产、维修、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
第二条 试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实施分类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试点企业申请固体废物销毁处置的,应向天津港保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属地海关提前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处置方案以及处置企业相关资质等情况。
第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试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依规运送出区,完成处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别、名称、数量、重量和处置企业等信息。
第五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外试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条 建立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负责召集属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和海关等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解决问题和积极推动固体废物处置和监管电子信息平台建设。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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