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环节的安全管理,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提升区域营商环境,现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及针对公共管廊、危化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承包商、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天津港保税区公共管廊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3.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5.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管理细则(试行)
6.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实施指南(试行)
2020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税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合本规定。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非危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长输管线、燃气适用于本行业内其他管理规定。
第三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保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承担安全生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它各部门按保税区管委会“三定”方案及安委会发布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其职位应不低于该企业副总级别,协助主要负责人指导并监督其他副总、部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新、改、扩建设项目,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项目及强关联性配套项目外,其它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其他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为企业安委会成员,并有明确安全工作分工。
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另行召开专题会议,并有记录。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具有化工或与本企业直接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从事化工或与本企业直接相关工作4年以上经历;其他专业的要具有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
安全总监应具有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级别不低于其他职能部门级别。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设置。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才能列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否则只能作为预备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它企业至少配备 1 名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委会成员中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值班制度,各级领导轮流(带)值班,并有专项记录。在国家和地区相关大型活动、特殊时期,应根据要求由公司级领导(带)值班。
第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制考核细则,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和部门及个人的绩效挂钩。
企业应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企业应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运行工作,每年进行内部评审,持续改进安全工作绩效。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创建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运营变化情况,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信息资料等进行更新、评审、存档,全面修订周期不超过3年,并且每年进行适用性评审。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派遣人员、实习人员、承包商人员均应纳入企业员工培训范畴。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或离岗3个月后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考核合格后上岗。
企业转岗人员应按照新上岗人员进行车间、班组级培训。
第十七条企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必须经专业机构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制定合理的安全风险标准,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风险可接受水平最低应满足GB36894 要求。
应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开展各种形式及相应频次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2次综合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企业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诊断式排查。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于无法保证安全的,应根据情况停用相关设备设施或暂时停产,并以书面形式向应急局报备。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制度,按规定在厂门口设置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电子屏。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区域和重点区域的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设置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及时向应急局备案;企业应对在役装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及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等内容,变更前应开展充分的安全风险分析,制定、落实可靠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相关变更信息资料应完整留存。
涉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组织机构、工艺流程、原辅料及产品等重大变更时,应在变更前10日向应急局报备。
变更管理制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明确企业微小变更、一般变更、重大变更的具体内容,所有变更项目均需做风险分析;明确临时变更、长期变更、永久变更的界限;
(二)明确变更管理的程序、签批部门及负责人;
(三)明确变更管理的范围,企业应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承包商、各级主要领导、重要操作与维护者等人员方面、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等和过程安全管理相关的所有变更进行规范的变更管理;
(四)明确变更管理档案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相应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前提。
第二十七条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保护层(LOPA)分析,形成报告,并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经熟悉本项目相关专业专家对试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后,形成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企业进行产品中试,应编制中试生产方案,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第三十条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市级相关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开停车时的职责,在开停车前,企业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按要求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停车步骤确认表,开车前执行安全检查确认程序。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人员行为、控制措施有效性、管理体系等生产全过程开展全方位安全风险辨识。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应每3年开展一次 HAZOP 分析; 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每5年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分析。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训等环节管理要求及责任部门。
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库,便于检索、查阅,并及时更新、补充,进行年度审计。
安全生产信息库至少应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行业经验和事故教训、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按规定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在危险可操作性(HAZOP)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保护层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降低风险的要求,设置相应等级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对于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或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企业应建立仪表功能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仪表功能安全评估的周期、SIS系统仪表设备的准入与评审,硬件配置/软件组态管理、文档管理、变更管理、人员技能培训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企业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视频监控应覆盖到企业的所有生产装置和储罐区每一个储罐的顶部。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及管控。
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装置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实施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对新增实验项目必须提前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企业设置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及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储存,并进行安全风险分析,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企业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应明确编写、审查、批准、颁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及相关人员职责。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内容及实际控制指标应保持一致。企业临时性的工艺指令应纳入工艺变更管理;对于长期变更的工艺指令应在操作规程中体现。
企业作业现场应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查阅。
企业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工艺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便于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新上岗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取证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6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企业编制的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反应机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
(二)原料、辅料规格、性能要求,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
(三)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四)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五)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置原则以及操作时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的要求、应急物资的配备;
(六)关键设备的开停车详细步骤。
(七)设备一览表,明确设备型号、设计使用参数、材质等信息;
(八)工艺参数一览表,明确工艺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联锁值,ESD和SIS系统联锁值;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制定联锁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联锁的分级管理,建立分级的联锁台账,摘除或旁路联锁装置的审批程序、审批内容,恢复联锁的程序等。
企业生产装置的SIS(ESD)系统的联锁原则上不得摘除,需要临时旁路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旁路操作规程,并对全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二条涉及安全的在线分析数据、人工分析数据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汇总,进行分析研判,有效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及时安全处置。
第四十三条企业装置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第四十四条企业液化空分装置应在吸风口设置乙炔、甲烷总烃等碳氢化合物在线监测报警设施,吸风口空气中碳氢化合物等杂质的含量不得大于GB50030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企业液氧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应大于体积容积的 95%;应定期监测液氧储罐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每周至少分析一次,超标时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第四十六条企业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包括混合碳4、抽余碳4)泄漏的注水措施,并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第四十七条企业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远传仪表和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企业应建立储罐区装卸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结束后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
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检查车辆危化品营运证件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质,对随车入场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入场作业。
第四十八条企业储存物品的仓库,严禁禁忌的物品混存,灭火性质不同的物品应分库储存,其储存条件应满足GB17914、GB17915、GB17916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仓库应建立“一分钟清单”管理制度(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非危险化学品除外),每天更新储存物品清单,及时记录储存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储量,清单应存放在仓库门口、值班室等重要场所,便于及时查阅。
仓库内安装的热光源灯具垂直下方水平距离0.5m范围内不允许存放物品;敷设在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镀锌金属管或钢管进行保护。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于其它列入特殊管控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及储罐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严格管控。
第五十条严禁化工装置超设计产能或超负荷生产。
企业通过局部改造、改变反应催化剂或工艺流程变更等措施提高产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公用工程系统的匹配性进行核算;对提高产能带来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专家论证。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和维护规程,并严格执行。
制度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安装、运行、检维修、检查、保温、润滑、台账、日常维护保养、报废、安全附件管理及考评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台账、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台账、档案信息准确、完备;对关键设备进行挂牌管理,对达到设计寿命周期的设备及时进行检验评估,根据设备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更换。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对制定设备预防性维护计划,通过系统性的检查、检验及监控程序,采用定时更换、修理的方式,延长设备的安全使用寿命。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对装置机组、机泵设置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对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转速、振动、位移、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应同步采集、记录、分析、存储。
第五十五条企业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使用防静电皮带。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的环境腐蚀管理(如湿硫化氢腐蚀等),从设计源头把控设备选材。定期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烃球罐等)等设备设施进行监测,采用工艺技术等多种方法减缓设备腐蚀程度。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设备设施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五十八条企业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部位,应通过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盲法兰、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低泄漏的可能性。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对生产装置监视和测量设备及呼吸阀、安全阀、单向阀、压力表、爆破片、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地上储罐进出口管道等设备安全附件建立台账,定期全面检查、检测、维护,并留存记录。
第六十条设备在用安全阀的进出口切断阀应处于正常全开启状态,并采取铅封或锁定措施。
第六十一条企业的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
第六十二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50058 、GB50257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应使用防爆工具。在特殊情况下未能使用防爆工具,应按照企业动火特殊作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电缆、电缆桥架的设置必须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20294相关设计规范;电缆沟必须有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电缆隧道必须有防火、防沉陷措施。
第六十四条 企业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要求;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 0.03Ω 时,应设导线跨接。
第六十五条 企业装置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检尺口两侧 1.5 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第六十六条 企业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第六十七条 企业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应建立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火灾检测报警记录,对所有报警即时查找原因并处置。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作业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设备报废的标准、审批流程及拆除程序,明确安全要求。报废设备拆除前应制定拆除方案,并组织相关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条 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等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黑名单管理制度,每年对承包商进行考核管理。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确立适合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并根据本企业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原则及工艺特点,按照GB/T 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现场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根据岗位特点、操作规程及处置程序进行编写,其内容应简洁、明确。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分别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个岗位要确保每半年对涉及到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对周边环境以及周边应急资源变化情况进行调研确认,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企业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成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组,制定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应急处置技术组应包括工艺、设备、安全、消防、电气等专业人员。
第七十五条 企业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应急器材的配备标准不低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工艺特点、物料性质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工艺处置程序以及所涉及物料的处置原则,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在特殊作业过程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应急救援人员职责,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严禁盲目救援。
第七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未遂事件管理制度,记录并分析其事件形成的原因,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八十条 企业应及时关注周边环境的变化,及时整合应急资源,相邻企业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的,涉及单位均应报告。
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八十二条 应急局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应急局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对安全管理较差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不能定期有效整改的,予以停产整顿,报相关部门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八十三条 应急局对公民举报、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的安全生产违规事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和处理。对举报属实的,应予以奖励。
第八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管委会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各类监管信息互通、综合研判、预警分析。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自觉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向应急局报送年度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第八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应急局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安全组织架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被收购重组的。
第八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条款,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区域内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款内容,区域内非危化化工企业除执行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部分名词解释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危险度级别:是依据精细化工反应实验、评估的结果确定,危险度分为5级。
湿硫化氢腐蚀其本质是一种电化学腐蚀。湿H2S 环境除了可以造成过程设备的均匀腐蚀外,更重要的是引起一系列与钢材渗氢有关的腐蚀开裂。
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附录B 规定中涉及处罚项内容依据
B.0.1违反规定中第七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B.0.2违反规定中第十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B.0.3违反规定中第十二条的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B.0.4违反规定中第十三条的处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或者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0.5违反规定中第十六条的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B.0.6违反规定中第十七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B.0.7违反规定中第十九条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B.0.8违反规定中第二十一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B.0.9违反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0.10违反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B.0.11违反规定中第二十五条的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36号令,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B.0.12违反规定中第二十八条的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B.0.13违反规定中第三十五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B.0.14违反规定中第三十八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B.0.15违反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B.0.16违反规定中第四十八条的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B.0.17违反规定中第五十九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B.0.18违反规定中第六十八条的处罚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B.0.19违反规定中第七十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B.0.20违反规定中第七十一条的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B.0.21违反规定中第七十三条的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B.0.22违反规定中第七十四条的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B.0.23违反规定中第七十五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B.0.24违反规定中第八十一条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B.0.25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根据违规情节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进行相应处罚。不能积极配合本规定的实施且未有效落实本规定的企业,将纳入我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资格。
附件2
天津港保税区公共管廊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保税区公共管廊及管廊上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公共管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内与公共管廊及管廊上管道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管廊指可以公用的用于各类管道集中敷设的场所,主要有管架、附属设施和管道组成。
公共管廊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指在公共管廊上敷设或租用管道,以运送其产生的或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液体或气体介质的单位,其对公共管廊上的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
公共管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指为公共管廊使用单位提供安全稳定的公共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单位。
第四条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负责公共管廊及管廊上管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定期组织公共管廊工作交流会。
第五条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规建局”)负责保税区新建公共管廊及管道敷设的规划布置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负责依法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理施工许可。
第七条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环局”)负责公用工程(水、气)管道及门站后的天然气管道(工业用户厂区内部分除外)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局”)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 天津港保税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管廊的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公共管廊区域的日常管理。对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管道运行、检维修、应急和空间穿插占用等要求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管道的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承担管道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配合管理单位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并承担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对周边或相邻的其他管道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坐落于企业厂区红线以内部分的公共管廊,由管理单位负责牵头协调,企业为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每天的巡检、维护等工作行为提供便利。
第二章 公共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安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进行管廊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下列安全事项:
(一)管廊规划路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管道布局满足安全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管廊最大容量满足安全要求;
(四)满足相应的检维修和应急救援需要。
第十四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照规定向审批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区域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并留存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公共管廊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向审批局办理许可手续。涉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管道试运行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编制试运行方案并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试运行方案报送管廊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公共管廊的管道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验收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应急局对输送危险化学品管廊的验收情况进行核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运行使用。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对所属管廊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廊规划时应在靠近道路侧设置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等,与公共管廊同步建成。当管廊与公共路路边的距离小于10m时,应沿公路路边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敷设在河边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严禁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在公共管廊上敷设管道不符合下述安全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一)热管道应布置在管架上层。低温介质管道、液化烃管道和其它宜避免受热的管道,不应布置在热管道的上方或相邻布置。
(二)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污水管道,布置在管墩或底层管架上。
(三)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四)当两种物料混合后会发生化学反应时输送这两种物料的管道之间用其它物料管道隔开,不可相邻布置。
(五)氧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可燃液体的管道正下方或可燃气体的管道正上方。
(六)氧气管道与其它可燃介质管道布置在同一层时,要用不燃介质管道隔开,或两者之间的平行净距不小于250mm,氧气管道的管件接头与燃气管道的管件接头与管道轴线错开一定距离。
(七)易燃、可燃、有毒液体管道沿河敷设时,应有预防管道泄漏污染水域的措施。
第三章 公共管廊的运行安全管理
第一节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向管理单位提交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属于压力管道的,还应提交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定期检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 管廊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每年签订使用管廊服务合同和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收集、汇总管道数据和信息,录入相关的管理数据库,建立并及时更新管道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公共管廊24h巡线检查、专项巡查、值班联络、交接班、应急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权属单位应按《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管道路由经过区域进行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评价报告报应急局备案。
管廊管理单位应对管廊进行分级,根据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巡检频次。涉及危险化学物料输送的压力管道上安装的阀门和法兰组,应安装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三十条 管理单位的巡检人员、值班人员应大专以上学历,化工专业,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通过专项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各管廊管理单位应定期参加应急局组织的管廊工作交流会,及时向使用单位报告管廊管道运行状态,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公共管廊区域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日常检查、维修、检验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负责公共管廊区域管道的管理,包括:
(一)对公共管廊区域的管道进行标识;
(二)对公共管廊区域的管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对公共管廊区域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检测资料提交管理单位备案;
(四)对公共管廊区域内的所属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整改管道安全隐患;
(五)及时告知公共管廊管理单位有关管道运行状态的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六)及时更新公共管廊区域管道的专项应急预案,提交管理单位备案;
(七)与管理单位至少每月沟通交流一次;
(八)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合巡查。
第三十四条 对长期使用后,已处于不稳定状态或临近报废时限的压力管道必须加强在线监测,并进行使用期限的评估。
第三十五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管理单位及应急局。
第二节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进入公共管廊区域作业的施工单位,应经使用单位严格审查合格并报管理单位审查备案,施工人员应经过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作业。
第三十七条施工前使用单位应组织本次施工所涉及的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可能影响其他管道安全的使用单位召开技术协调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在提前3个工作日向管廊管理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在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辨识,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编制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影响其他管道安全的吊装、焊接、动火、动土等危险作业,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报送管理单位备案。
对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应对动火、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和射线等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证备案管理制度,按照GB30871的要求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上岗标志牌(姓名、年龄、照片、培训状态等标志),施工人员佩戴上岗牌作业,接受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检查。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作业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较大事故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应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多方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管理单位有权让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收集并核对施工后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竣工图、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书、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各类检测检验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 MSDS)、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等。
第三节 巡检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按风验的高低对公共管廊区域实行分区分级巡查,监测公共管廊的运行状况,做好运行记录,发现公共管廊区域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管理单位巡检人员巡检内容应包括:
(一)管架及管道
1.设备整洁、完好——管架防腐是否破坏,管架是否整洁;管架附件,禁入、限高和限速等标识是否完整;
2.运行正常——管架状态、管架沉降、管廊周围情况是否正常;
3.巡查过程中如发现管道的位移、变形、保温损坏、泄漏、管道周边异常等情况,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二)公共管廊区域
1.防护设施、警示标牌等设施是否整洁完好;
2.施工情况是否正常有序;
3.施工人员证件齐全,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章要求。
(三)公共管廊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
1.是否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是否有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的作业;
3.是否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的作业。
(四)公共管廊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外
1.40m范围内是否有新建的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工矿企业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30m范围内是否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3.30m范围内是否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制定管道巡检制度,并应合理配置巡检人员,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管道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四节 维护保养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每年初向管理单位提交管道的年度检维修计划。如需在管廊上设置巡查设施等先进设备,需经管理单位同意。
第四十九条 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后未投入生产(使用)的,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要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五十条 因管道泄漏或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物料,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处理。
第五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对管架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测,加固、调整以及防腐等方面的维护与保养。
第五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在公共管廊上安装防雷装置,并保持完好,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接地电阻。
第五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定期观测公共管廊的沉降,记录观测结果。
第四章 事故与应急
第五十四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联合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根据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分别编制管架和管道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涉及危险化学物料输送的管廊应做到一根管道一个预案。
第五十五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评估演练的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持续改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按要求参加保税区相关部门组织的应急综合演习,落实和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六条 管理单位及时制定更新公共管廊应急联系方式,要及时通报各管道使用单位;各管道使用单位负责管道运行管理人员变动后,要及时告知管廊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联络人员通讯更新工作。
第五章 公共管廊标识
第五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五十八条 管道上标示应清楚标明管道介质名称、管道材质、管径大小、物料走向、管道产权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管道起点和管道终点位置、基本识别色、压力及温度等介质参数,管道标识应每间隔100m设置一个,其设置的位置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大跨两侧、阀门等的管道部位和其他需要标示的管道部位。
第五十九条 应采用涂刷在管道上或在管道上单独装设标示牌,禁止采用粘贴方式进行管道标识,管道标识应设置在管道底部或侧部,要确保管廊下方人员能够识别清楚
第六十条 基本识别色的使用可以采用涂刷在管道全长上或在管道上涂刷150mm的色环,原则上无保温的管道应全程涂刷,有保温的管道涂刷色环,标示字体采用黑体字,一般情况下选择黑色,但管道涂刷底色的应选择与管道底色有鲜明区别的颜色作为字体颜色。
第六十一条 管道基本识别色应遵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没有明确标准规范要求的,参照以下基本识别色和色样及颜色标准编号:
物质种类 | 基本识别色 | 色样 | 颜色标准标号 |
水 | 艳绿 |
| G03 |
水蒸气 | 大红 |
| R03 |
空气 | 浅灰 |
| B03 |
气体 | 中黄 |
| Y07 |
酸或碱 | 紫 |
| P02 |
可燃液体 | 棕 |
| YR05 |
其他液体 | 黑 |
|
|
氧 | 浅蓝 |
| PB06 |
第六十二条 标识样式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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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头方向为介质流向色环
单位:mm
管道外径或保温层外径 | A | B | C |
≤100 | 100 | 40 | 30 |
101~200 | 100 | 60 | 45 |
201~300 | 150 | 80 | 60 |
301~500 | 150 | 100 | 75 |
≥500 | 200 | 120 | 90 |
第六十三条 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其标识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安全色范围应符合《安全色》GB2893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安全管理,依据《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结合天津港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常规情况下计划性开、停车及检维修,不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试运行期间的开停车。
二、开、停车安全管理
(一)制定开、停车方案
1.企业在开、停车及前,应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开、停车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落实各安全措施。
2.企业在开、停车过程中所制定的开停车方案应充分分析开、停车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根据安全风险制定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制定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及预案。
3.开、停车方案应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水电气等公用工程辅助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及时通知与本装置相关的上下游生产装置。
4.停车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停车的组织、人员与职责分工;
(2)停车的时间、步骤、工艺变化幅度、工艺控制指标、停车顺序表以及相应的操作票证;
(3)停车所需的工具和测量、分析等仪器;
(4)化工装置的隔绝、置换、吹扫、清洗等操作规程;
(5)化工装置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6)化工装置内残余物料的处理方式;
(7)停车后的维护、保养措施。
(二)停车过程安全要求
1.企业生产装置的停车检修应进行安全承诺,严格履行停车检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据。
2.生产装置正常停车时应分析由于仪表联锁可能导致其装置的故障停车的风险,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安全仪表联锁采取有效隔离的措施,使其装置平稳停车。
3.企业涉及局部停车检修的情况时,应将局部检修工艺部分与前后工序进行盲板分隔,盲板的规格应不低于管道及容器的设计压力级别,并在PID图上标注盲板点位,形成记录、挂牌。
4.正常停车时应对其生产装置内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有效处置,严禁将装置内的残余危险化学品就地排放或排放至装置地沟内。
5.装置正常停车后应对其内部物料进行充分置换,对主要设备采用惰性气体吹扫等方式使其达到可检修的状态,并进行工艺停车确认。
6.正常停车状态确认内容至少包括:
(1)按停车操作规程将工艺管道、塔、容器、加热炉、机泵、换热器等设备内部介质全部退净,并按规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吹扫、热水蒸煮、水顶线、酸碱中和、化学清洗、氮气置换、空气置换等处理,将管道、设备吹扫置换干净,达到规定标准。
(2)必须按隔离方案完成交检装置与公共系统及其它装置彻底隔离。隔离方案中盲板表与现场一致,加盲板部位必须设有警示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盲板管理。
(3)装置隔油池、污水池要在停车交检前将所有剩余物料清出,污水排空。装置内污水井进行封闭,排出装置的污水与外界隔离。装置地漏要在停车交检前进行封堵。
(4)FeS等自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须制定专项方案进行专门处理,采取防护措施,并完成专项安全检查。
(5)装置地面、设备、平台、管道外表面无油污、杂物和易脱落保温铁皮等。装置内及周边无油桶、化学药剂及停车排放物和工业生活垃圾。
(6)装置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备用。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防烫、防尘物品齐全完好,蒸汽胶管、水带摆放整齐并随时可以投用。
7.企业生产装置正常停车应分析高压与低压工艺部分之间的安全风险,并确定其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有效,严禁高压系统物料串入低压运行系统。
8.装置停车过程中的设备卸压操作应缓慢进行,其设备压力未到常压状态之前不得擅自拆动设备。
9.装置停车时应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物料喷溅造成人员受伤;冬季停车时,装置及管道的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10.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下的停车应严格按照生产装置紧急停车预案及紧急停车系统进行有序停车。
(三)开车过程安全要求
1.企业在装置开车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检修后的装置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意见。需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降低安全风险的装置,应严格落实评估中所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2.化工生产装置在开车前应检查确认开车程序,并及时通知其上下游所关联的生产装置。
3.开车前应进一步明确开车前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在开车过程中应建立企业领导开车过程值班制度。
4.开车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开车方案中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5.企业的生产装置开车应进行严格的条件确认,其确认程序至少包括班组级和车间级两级确认,各级确认后应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开车条件确认合格后,方可开车。
6.生产装置的开车条件确认内容至少包括:
(1)开车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2)工艺技术规程、开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3)装置开车所需的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4)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5)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6)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
(7)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气体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排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车中可能出现的退料、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非正常状况下的安全应急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水平;
(8)仪表系统、各类联锁保护系统回路测试、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
(9)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10)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电力输送条件;
(11)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12)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13)公用工程、物料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14)装置通过企业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7.生产装置开车前,企业应按照GB30077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及应急救援物资,并确保应急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应急救援物资充足。
8.涉及应急发电的企业,应在装置开车前对应急发电机进行检查测试,保证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并应对发电机油箱中的燃料进行检查、标尺,保证燃料能满足企业生产装置在应急状态所需求的供电时长。
9.生产装置在开车前应按照停车检修时所标注的盲板点位图,以及开车方案中所要求拆除的盲板点位清单,逐一确认其盲板的拆除结果,并对其进行气密性检测。
10.装置在开车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如实记录相关参数的变化,及时对工艺、设备等相关数据的偏差进行分析,并结合开车方案对装置的运行参数及时调整。需要停车处理的应及时按照方案进行停车处置,严禁装置带病运行。
三、检维修安全管理
(一)检维修安全准备
1.生产装置正常停车或局部的检维修均应提前制定检维修方案,并按照企业装置检维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检维修。
2.检维修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修作业的安全组织架构;
(2)检维修作业设备、场所的交接;
(3)检修前的安全培训;
(4)检修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及防护用具;
(5)检修作业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3.企业应成立检维修技术小组,对检维修的场所、装置以及设备进行检维修的工艺条件确认,经确认,可以进行检维修作业的上述场所进行签字确认后方进行作业。
4.企业所涉及外委由承包商检维修的项目,委托单位应对检维修场所、装置、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作业风险评估报告书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5.企业应要求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按照本企业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现场勘察,对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估报告,在检修开始前报至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合格,委托单位方可允许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委托单位应配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二)检维修过程安全要求
1.企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委托承包商的检维修项目,在承包商管理方面应按照《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管理。
2.在停车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上锁挂牌做好物料隔离。同时应安排相关人员,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冒、滴、漏、超温、超压等事故。
3.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应降到40℃以下,压力应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4.企业在检维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应严格按照《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批作业。
5.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6.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
7.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
8.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
9.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应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在计划开停车及检维修前,将开停车及检维修安全承诺书报至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
(二)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监督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制定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开、停车和检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企业的开停车及检维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在开停车及检维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
开停车检维修安全承诺书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安排(开车/长时间停车/停车检修)。为确保作业安全,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并开展了全面检查,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对作业全过程开展监督管理,确保安全作业。
二、已经对全部作业开展了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完善了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过专业机构的评审。通过检查表详细检查了各环节的防控措施,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
三、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实施作业,绝不因抢工期而忽视安全。
四、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作业许可,确保危险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监护人员不脱岗。
五、对承包商(外协单位)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审查其资质、签订有效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强化作业过程监督。
六、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协调管理;对作业过程安排多层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七、有可靠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设施,能及时处理险情。如发生事故及时向属地应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承诺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3-2
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表(示例)
开车项目名称:日期:年月日
分厂厂长(车间主任)(正职) |
| 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副职) |
| 技术负责人 |
| ||||
仪表负责人 |
| 电气负责人 |
| 设备负责人 |
| ||||
安全环保部 负责人 |
| 机修负责人 |
| 分析负责人 |
| ||||
班长 |
| 班组成员 |
| ||||||
预计开车时间安全条件确认时间 | |||||||||
开车 安全条件确认 | 开车前应满足的条件 | 是否满足 | 不满足事实描述 | ||||||
是否有合理的应急预案,编制并落实了开车方案。 | 口是口否 |
| |||||||
各岗位记录、台账准备是否齐全。 | 口是口否 |
| |||||||
水、电、汽(气)是否符合开车条件。 | 口是口否 |
| |||||||
各种危险因素是否已消除或控制。 | 口是口否 |
| |||||||
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是否齐备、合格,投料前经过分析验证。 | 口是口否 |
| |||||||
是否检查了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 | 口是口否 |
| |||||||
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是否处在完好状态。 | 口是口否 |
| |||||||
各液位、温度、压力、流量等是否具备开车条件。 | 口是口否 |
| |||||||
设备、管线、仪表、化验仪器等是否都调试完好待用。 | 口是口否 |
| |||||||
安全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 | 口是口否 |
| |||||||
有关岗位之间的通讯联络是否畅通。 | 口是口否 |
| |||||||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 口是口否 |
| |||||||
室内空气是否流通,室内外道路是否保证畅通。 | 口是口否 |
| |||||||
操作、化验、设备、电气、仪表、机修等各岗位人员都已上岗并做好准备。 | 口是口否 |
| |||||||
工具是否配备到位 | 口是口否 |
| |||||||
开车项目通过由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 口是口否 |
| |||||||
安全条件确认结果总结:
现有条件是否满足开车要求口是口否 分厂厂长(车间主任)签字: | |||||||||
审核 |
| 批准 |
| ||||||
附件3-3
停车安全条件确认表(示例)
停车项目名称:日期:年月日
分厂厂长(车间主任)(正职) |
| 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副职) |
| 技术负责人 |
| ||||||
仪表负责人 |
| 电气负责人 |
| 设备负责人 |
| ||||||
安全环保部 负责人 |
| 机修负责人 |
| 分析负责人 |
| ||||||
班长 |
| 班组成员 |
| ||||||||
预计停车时间安全条件确认时间 | |||||||||||
停车条件确认 | 停车前应满足的条件 | 是否满足 | 不满足事实描述 | ||||||||
是否有合理的应急预案,编制并落实了停车方案。 | 口是口否 |
| |||||||||
岗位人员及车间领导是否到位。 | 口是口否 |
| |||||||||
相关连车间是否联系并做好准备。 | 口是口否 |
| |||||||||
停车所需工具是否配备到位。 | 口是口否 |
| |||||||||
室内外道路是否保证畅通。 | 口是口否 |
| |||||||||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 口是口否 |
| |||||||||
停车后满足的条件 |
|
| |||||||||
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是否处在停运状态。 | 口是口否 |
| |||||||||
是否检查了阀门开闭状态。 | 口是口否 |
| |||||||||
各液位、温度、压力、流量等是否停运正常状态。 | 口是口否 |
| |||||||||
水、电、汽(气)是否符合停车后条件。 | 口是口否 |
| |||||||||
机、电、仪人员是否进行现场检查。 | 口是口否 |
| |||||||||
停车记录是否完成。 | 口是口否 |
| |||||||||
各种危险因素是否已消除或控制 | 口是口否 |
| |||||||||
停车项目通过由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 口是口否 |
| |||||||||
安全条件确认结果总结:
现有条件是否满足停车要求口是口否 厂长(车间主任)签字: | |||||||||||
审核 |
| 批准 |
| ||||||||
附件3-4
开(停)车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示例)
序号 | 工作步骤 | 危害因素或潜在事件(人、物、作业环境、管理) | 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类型 | L | S | R | 风险等级 | 管控措施 | 备注 |
1 | 检查管道、阀门、人孔、手孔 | 管道破裂、阀门损坏,造成物料泄漏 | 火灾、爆炸 | 2 | 5 | 10 | 较大风险 | 1.作业前认真检查管道、阀门等设备。 2.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3.正确穿戴了防护用品 4.制定了正确的操作规程 5.选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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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5
风险矩阵法(LS)判断准则
风险判定矩阵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两个维度,其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为五个等级,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为五个等级。
风险判定矩阵
可能性 |
| 严重程度 | |||
5(灾难) | 4(严重) | 3(一般) | 2(轻度) | 1(轻微) | |
5 | 重大风险 | 重大风险 | 重大风险 | 较大风险 | 一般风险 |
4 | 重大风险 | 重大风险 | 较大风险 | 一般风险 | 一般风险 |
3 | 重大风险 | 较大风险 | 一般风险 | 一般风险 | 低风险 |
2 | 较大风险 | 一般风险 | 一般风险 | 低风险 | 低风险 |
1 | 一般风险 | 一般风险 | 低风险 | 低风险 | 低风险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级判定标准
可能性等级 | 描述 | 评价标准 |
5 | 很可能 | 今后1年内至少发生1次 |
4 | 可能,但不经常 | 今后1年内可能发生1次 |
3 |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 今后2~5年内可能发生1次 |
2 |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 今后5~10年内可能发生1次 |
1 | 极不可能 | 今后10年内发生的可能少于1次 |
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级判定标准
严重度等级 | 描述 | 评价标准 |
5 | 灾难 | 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或极其恶劣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
4 | 严重 | 可能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或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 |
3 | 一般 | 可能造成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有较小的社会舆论,一般不会产生政治影响 |
2 | 轻度 | 无人员死亡,可能造成1人重伤,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不会产生政治影响,舆论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 |
1 | 轻微 | 无人员死亡或重伤、可能造成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
注1: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注2:风险后果中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并根据本单位规模进行更改确定的。 |
附件4
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包商是指与本企业发生在役生产装置、设备及附属设施维修、安装、改造、扩建、租赁、检测等协作活动的法人或经营实体。新建项目及其它外包工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严格落实承包商安全生产责任,按制度规定开展承包商资格审核、合同签订、方案审查、培训、交底、监查、考核、退出、续用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具体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册。审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具备营业执照;工程项目承包商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与拟开展工作相对应的行业资质证书;非法人签署合同时应提供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装备。
3.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高空、电气、电焊、危险工艺、仪表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进行年度体检。
5.为全员办理社会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应另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以往工作中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7.具备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
8.对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运行和HSE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企业应进一步核实承包商所提供资质、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包商相关项目的建筑业资质应为专业承包以上,不得擅自以劳务分包名义进行工程转包。
第六条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包商及其员工的安全责任、义务、考核标准,并要求承包商传达到员工。
第七条 企业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安全、质量和技术负责人,明确安全否决、清退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和承包商共同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充分的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承包商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性审查。
安全审查由本企业专业人员或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审查专家至少包括外包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人员,并签署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并逐级开展车间、班组培训。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承包商提供的人员清单和设备、设施、工具等台账进行对应核查,保障其符合性、合规性、有效性。
承包商入厂的设备、器具需法定检验的,应审核其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个人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应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承包商临时租借的大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应进行全面审查、培训教育,并审核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单位的安全协议,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应由作业场所直接责任部门组织进行,告知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风险和工艺系统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风险,以及应急响应的措施和要求等;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现场作业应急演练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对作业前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应留存备查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安全职责分工,设定专门负责人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全程指挥、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区域管理,设置人员服装或入厂证差异化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 企业应督促承包商作业人员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一切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应落实承包商作业审批流程,涉及设备检修特殊作业的,严格按《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承包商作业人员从事非常规作业、大型施工等危险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专项作业方案;作业期间,企业与承包商双方均应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全程现场参与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承包商进行考核,并依据协议条款及时督促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解除合同。
经考核不合格被淘汰的承包商情况,应报区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有关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按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承包商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的或者存在3项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将该承包商列入天津港保税区承包商黑名单,并追究相关企业的管理责任。驻区企业继续使用黑名单中承包商的,取消考核评优资格并加大执法力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天津市关于承包商作业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具有专门规定的,从其相应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装置、设备检维修中涉及的特殊作业(以下简称作业),其它情况中作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严格按本细则规定落实相关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第二章作业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下列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1.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吊装、抽堵盲板、动土、断路。
2.企业根据风险评估自行规定的其他高风险作业项目。
第五条 作业许可申请应由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填写申请表,作业前需检测的应由分析人填写检测分析结果,按照制度规定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查签字,由作业审批人进行签发。作业人、监护人、安全教育人、审核人和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区域、内容和作业起止时间。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 h。
2.安全风险辨识及防控措施、防护要求。
3.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和作业审批人签字。
第七条 作业前,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交底。培训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八条 作业涉及到安全重点区域及重点装置、设备时应由审批人牵头组织作业风险评估,并逐项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 作业过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2.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设备及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3.作业人员应依据相应的防护要求配备和使用合格的防护用品。
4.企业应按相关安全规定、规范严格设定相应的检测合格标准,同时保证检测仪器的合规性、有效性。
5.涉及到作业前的检测,应采取多点均衡采样,出具分析结果与动火作业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采样分析。作业期间应由作业人员随身佩戴适用的便携式检测仪。
6.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人员应现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人员应现场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业方的作业监护人应具备相应作业经验,重点区域及重点装置、设备作业时企业尚应派出装置区的操作人员进行全程专职监护。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巡视监督。
7.同一作业区涉及两种以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8.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作业延时应重新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
9.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10.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撤除警戒标识,并经作业监护人和作业审批人签字确认后关闭作业。相关作业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当作业中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
第二节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GB30871的作业分级标准制定本单位涉及动火作业的危险场所及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详实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在节假日、重要敏感时段应实施动火作业升级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特殊动火作业应符合GB30871规范5.3条款及其它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协调、监督作业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满足现场动火作业的消防器材,具备消防能力。高处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阻燃或不燃材料制成的安全带及绳索。
第十六条 作业前,应对动火点保护区域的易燃物品存放及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进行安全检查、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吹扫、清洗、置换或通风,并采样对包括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及爆炸性粉尘等按规定方法进行检测、分析,达到安全要求后,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其半径30米范围内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及相关阀门应由专人全程控制、操作。相关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并确保半径50米范围内无可燃气体或液体排放及装卸作业。作业应采取围隔作业,有效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二条 采用电焊对储罐、容器及管道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按安全标准要求设置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第二十三条 高处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不应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第三节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五条 作业前,应彻底切断相关受限空间设备电源,并对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管道彻底封堵、隔绝。
管道隔绝应采用插入盲板或临近管道拆除方式。
第二十六条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涉及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通风置换,并确认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分析合格。
第二十七条 对缺氧、有毒、易燃易爆、腐蚀、高低温等存在其他特定情况的受限空间,经有效处理仍不能完全达标的,应充分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按GB30871规范6.5条款执行。作业审批人应亲临现场监护。
第二十八条 作业期间,禁止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强制通风,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通风设备要有防爆性能和防静电性能。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三十条 作业中应至少每2 小时监测一次;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使用合适的便携式检测仪连续监测。
第三十一条 对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
第三十二条 作业受限空间的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同时采取有效的绝缘、接地措施。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环境需要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受限空间外应另行备置空气呼吸器、清水等应急物资。
第三十四条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须认真检查,带出所有设备、工器具。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第四节盲板抽堵作业
第三十五条 作业前,应预先制定盲板清单,绘制盲板位置图,统一编号,根据风险分析情况设定对应的作业先后顺序。
第三十六条 根据管道及管道介质情况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同一管道上不能同时进行两处以上的作业。
有毒、有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压力管线作业,应降为常压后进行;作业管道内的介质温度宜小于60℃。
第三十九条 作业中应使用防爆工具和不产生火花工具。当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涂抹黄油等措施,避免产生火花。
第四十条 作业照明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
第五节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 企业高处作业按以下情况分级
1.作业高度在2至5米之间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至15米之间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至30米之间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十二条 企业以下情况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1.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在降雨、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5.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对突然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的高处作业。
第四十三条 企业2米以下的作业,在下列情况下,应按高处作业进行安全管理。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排放管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等部位进行登高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按高处作业分级和类别,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五条 作业人员体检不合格者或临时身体异常者,禁止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六条 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或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
第四十七条 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四十八条 进行三级以上或附近有危险物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配备防爆型通讯工具,事先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作业时,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设置防坠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并经作业监护人确认。
第五十条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第五十一条 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面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第五十二条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六节动土作业
第五十三条 动土作业前应完成以下风险分析,并制定安全措施。
1.所有涉及的地上、地下管道、电缆、光缆等设施情况;
2.地下土质及渗水情况
第五十四条 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配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第五十五条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第五十六条 装置区域动土,应设置2名以上监护人,并保持与装置区有关人员联系。发生异常,迅速撤离现场。
第五十七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执行GB30871标准11.5条款及相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动土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人员上下梯子,配备满足应急的人员安全带、安全绳。
第七节临时用电作业
第五十九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时间最长为15天,延期需重新办理。
第六十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半径30米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达到安全要求。
第六十一条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第六十二条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所有电气装置和设施应达到防爆等级要求,并设置接地保护。移动、手持式工具应分别独立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第六十三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应使用架空线路。
第六十五条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加设防护套管。
第六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应按照总配电箱(房)—分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进行连接。配电箱内开关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第六十七条 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并有防雨、防误操作等措施。
第八节吊装作业
第六十八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 m>100t;
2.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3.三级吊装作业:m<40t。
第六十九条 企业吊装作业审批内容应包括专项作业方案,方案中防护措施有效、全面。
第七十条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输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第七十二条 作业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第七十三条 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服从指挥。
第七十四条 作业起重机械吊臂运行下方区域严禁人员停留、通行。
第九节断路作业
第七十五条 作业前,企业作业申请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第七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第七十七条 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时,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七十八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企业为特殊作业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进行特殊作业。
第八十条 保税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特殊作业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未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中动火作业是指企业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相悖,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
安全管理实施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涉及的人员、场所、设备装置等方面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章人员安全行为管理
(一)企业实行封闭化管理,对企业内部职工、外来施工人员、临时访问人员信息进行有效的系统管理。进入企业内的所有人员都应了解本企业的安全告知内容,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企业指定人的指挥,按指定线路规定的标志线路行进。
(二)企业对各岗位人员应认真选拔,达到其岗位的文化程度基本要求,并明确其安全职责;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接受一定学时的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操作人员应经岗位技能、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及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配发上岗证、号牌);特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企业应保证所有员工经常接受安全培训,并应记录在案。岗位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本岗位安全职责,自身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权力与义务;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岗位作业标准;
3.生产操作和工艺设备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案例教育,各种异常、紧急事件处置程序;
6.消防、救护器材的使用,抢险救灾、自救互救能力;
7.企业化学品特性,岗位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
(四)企业应制定必要措施规范各类现场人员的操作行为。岗位操作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化工装置操作过程、操作风险,按规程要求操作并得到确认(挂牌、另一人监督签字);进入工艺装置区、化学品存储区应关注各项安全警示标识及报警信号,具有异常情况判断及初期紧急处置能力。
(五)岗位操作人员按企业规定穿戴劳动保护及个体防护器材,现场巡查、检查人员应配备防爆通信器材、可燃有毒探测仪器。
(六)机械设备操作、取放化学品时,遵守企业制定的注意事项,确保物体支撑牢靠。
(七)操作人员应及时维护本岗位所管理的安全设施,使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拆除安全装置;及时清除积水、油污、废弃物及与本岗位装置无关的各种材料。
(八)辨识本岗位在维修装备、设备、设施时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措施;不得对正在运转、通电或加热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清扫、加油或检修。
(九)正确使用各种(含防爆)工具、辅助装备设备,使用后及时归位。
(十)企业应控制进入工艺装置区、化学品存储区的非本岗位人员数量,对进入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活动(含特殊作业)由岗位操作人员作为现场负责人进行安全提示及监督。
(十一)各岗位人员应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时填写相关的记录。
(十二)遵守劳动纪律,不进行疲劳作业;不随意触摸未知化学品,不钻跨管道、运输皮带,不冒险触碰带电装置、运转设备,不冒险攀爬设备、装置、建(构)筑物,不冒险进入积水(料)、积冰、不良照明、受限、起吊、有毒、报警等场所;杜绝不按作业标准规范的盲目指挥。
第二章现场安全组织管理
(一)企业生产组织部门对以下方面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原(燃)料的互供、平衡和生产衔接,及时传达上级生产指令;
2.反馈通报生产、设备、技术和工艺安全信息,协调解决生产、设备、技术及安全环保问题;
3.对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停用、摘除和投用按制度流程规定进行报批;
4.定期制定或修订工艺指标,设置关键装置和设施运行控制参数;
5.及时组织制定重大流程改动、重要机组设备开停车、系统管线投用等生产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6.制定开停工方案,开展开停工前的培训、组织开停工检查或确认;
7.组织对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的检查考核,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生产班组(部门)长每日召开班前会,通告上级及上一班次交待的事项,检查当班人员的身心状态及着装、个体装备,分配其恰当的工作任务并指定作业安全确认人。
(三)当班出勤人员分析当天工作任务涉及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等作业条件及环境状况,开展危险预测、预知对策及预防措施的活动,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四)当班人员下班前向接班人介绍当班情况并进行交接班检查,确认无遗漏事项,做好当班记录。
(五)班组(部门)每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包括:
1.系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本岗位情况把条文贯彻到具体工作中;
2.岗位操作标准学习,安全操作技术研讨;
3.检查讨论标准化作业情况与习惯性违章问题;
4.生产过程应采取的详细安全措施;
5.检查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6.安全风险辨识训练;
7.事故案例教育,分析安全事故、事件的成因与尚应完善的措施;
8.总结安全工作经验,安全管理建议;
9.安全生产知识学习,知识竞赛;
(六)班组巡检人员按企业规定的时段(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对关键运行数据、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巡检点位采取“看、听、闻、查、测、判”的手段,检查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浓度、油位、振幅等参数指示范围;并延及到人员身体和精神状况及标准化操作,装置设备运行状态,防护设施状态完好程度,物料堆放、放空、排放等不安全因素,周边环境异常等方面,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向上一级汇报,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维护维修或采取必要的作业安全措施。
(七)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各级安全员和各专业(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安全检查,按企业规定的检查周期进行逐项检查。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事故案例发生后企业应及时进行类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要对企业进行对标合规性检查。
(八)安全检查表编制人应查阅并掌握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检查对象安全风险辨识等级情况,拟定相应的检查范围、人员条件、人员操作规范、安全管理要求、装置运行状况、设备设施完整性、重要关键部位、风险点位等方面的检查项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安全领导力;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4.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5.安全风险管理;
6.设计管理;
7.试生产管理;
8.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9.设备设施完好性;
10.作业许可管理;
11.承包商管理;
12.变更管理;
13.应急管理;
14.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九)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表中未能涵盖的安全风险隐患,应添加到相关专业检查表的项目中。
(十)对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的临时安全措施(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方面)应进行验证;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完毕后企业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并由安全管理人员记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企业对制度、规程文件年度评审时应将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完成后采取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措施添加到修订文件中。
(十一)车间(分厂)按月度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业绩考核,对“三违”人员进行处罚,对提出有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避免事故、事件发生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业按季度对所属部门进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按年度进行企业安全业绩考评。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场所安全管理
(一)平立面布置
1.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2.企业的生活、行政区域与生产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加装门禁安全隔离。
3.企业的工作场所建(构)筑物应坚固可靠、布局合理,符合抗震、防火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4.按《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的要求,企业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控制室、现场控制室应采用抗爆结构设计;控制室应位于爆炸区域之外;控制室不应与变电所相邻。
5.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室内有窒息性气体存在的应保证通风良好,宜加装氧含量报警装置。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7.液氧储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液氧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
8.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10.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1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安全标志标识
1.企业应在主门外设置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牌显示屏,主要内容:有几套生产装置,其中几套运行,几套停产;厂区内是否存在特殊作业及种类、数量;是否存在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是否处于开停车、试生产阶段等,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2.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周边显著位置设立≥140×120厘米的安全告知牌,标明源长、职责、重大危险源概况、安全管控目标、监督电话,标注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救援设施装备的平面布置图,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安全警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作业场所的出入口、外墙壁或装置、罐区、装卸区、管道旁等的醒目位置,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悬挂式和柱式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5 m。横版标志的大小不宜小于80 cmx60 cm,竖版标志的大小不宜小于60 cmx90 cm。
4.企业应对消防设施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设备装置设施进行风险辨识后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其设置情况建立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安放位置、外观检查,发现破损、变形、褪色、不稳固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不锈蚀的不燃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7.各种管道应有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明显标志。管道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与工艺流程图相对应)等组成,能够在不同的角度都能看到(如经过阀门时的每个方向,穿过墙体的两端,拐角的两个方向等等)。
8.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及公示,并按照规定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三)操作区域
1.中心控制室、控制室、巡检室宜分置功能房间、辅助房间,满足采光照明(设置应急照明系统)、通风取暖、空气调节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操作站距大屏幕的水平净距离不宜小于3.0米。
2.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3.操作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按人机工学的要求设计,桌面应定置化,配备的行政与调度电话、通信器材满足企业需要,按规定设置应急、消防设施;纸质文件(交接班记录、操作记录、巡检记录、工艺参数指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应急卡、企业制度文件等)摆放有序并便于取用。
4.企业工作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宜不低于1000m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在距基准面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应不低于1200mm。
5.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6.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7.操作区域周边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操作区域内的不合格产物及半成品应及时清运,当天未用的原辅物料应密封、盖严后返回仓库。
8.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9.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10.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11.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12.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13.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14.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其所在的建(构)筑物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16.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17.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罐内压力控制在设定范围。液化烃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18.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泄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19.机泵运行平稳,无杂音,轴承温度正常,振动值不超标。备用机泵完好,能随时切换使用。
20.传动带、转轴、传动链、皮带轮、齿轮等转动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21.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使用防静电皮带。
22.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23.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24.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25.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26.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27.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28.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29.在管道系统的指定位置设置管道阻火器:
(1)输送有可能产生爆燃或者爆轰的混合气体管道;
(2)输送能自行分解导致爆炸,并且引起火焰蔓延的气体管道;
(3)与明火设备连接的可燃气体减压后的管道(特殊情况可设置水封装置);
(4)进入火炬头前的排放气管道。
30.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3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3)安全阀排放管口、泄爆泄压的出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32.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33.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34.液位计有指示最高、最低液位的明显标志。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安全防护装置。
35.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内浮顶罐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
36.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37.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时,应在围墙内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38.操作区内应每日应进行清理清扫,垃圾不过夜。
39.企业应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装置、设备、仪表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厂区道路
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2.厂内道路应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道,并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国家统一安全标志以及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3.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4.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道路不得任意占用,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到达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
5.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内,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6.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规定的路段,按所设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行驶。
7.危险货物车辆进厂按企业划定的区域行驶与停靠,重车应及时离厂;车辆应按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内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五)安全用电与防爆电气
1.电气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名称和符号与实际相符。配备的绝缘工器具,定期进行试验并有测试报告和记录。检修和试验作业严格按规程进行。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管理制度。
2.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等所有电器设备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电缆沟必须有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路时,其高度不得低于4.5米,不得沿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敷设,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4.保护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5.企业应设置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重点部位和爆炸危险场所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防雷设施和接地每半年进行一次强制检测。
6.企业应按照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应符合规程要求。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应经过资格认可。
7.对于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8.企业的静电接地系统应按《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要求设计。
第四章装置、设备安全管理
(一)装置、设备监控
1.企业应装设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应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2.监控系统应设置:监测点温度、压力、液位、气体浓度、开关量等信息曲线显示、高低状态与数据显示,视频图像显示,巡检人员巡查路线与巡查时间显示,出入口控制与管理数据显示,管网与安全生产数据(重点部位)的空间位置显示,实时气象显示,危险与紧急报警状态显示,企业全貌三维模拟显示等功能。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中心控制室或分控室应可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中心控制室或分控室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可准确地指示安全异常及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安全技术系统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监控信息的需求,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宜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记录效果。
6.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配套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
7.温度、压力、液位等测量仪表按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检定。
8.至少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9.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按GBT 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设备、管道维护
1.企业应明确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编制关键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2.机械、电气和其它设备,应建立使用、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不应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3.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企业应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转速、振动、位移、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
(1)严格按照“三滤”、“五定”进行润滑管理。
(2)每隔两个月宜对暴露在室外的阀门等活动部位检查并活动一次,必要时进行注油以防锈蚀或咬蚀。
(3)阀件、法兰、排放点、滑件、支架、吊架、保温、防腐等完好无损,并建立管道管理档案。
5.长输易燃易爆物料管线,制定落实巡检制度。
6.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内容。
7.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并与工艺流程位号对应,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建立管理台帐、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台账、档案信息准确、完备。
8.企业应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在设备的生命周期内开展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监测,包括:
(1)关键设备设置在线监测;
(2)关键设备、连续监(检)测检查仪表的定期监(检)测检查;
(3)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的定期监(检)测;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附件的定期检查(测);
(5)对可能出现泄漏的部位、物料种类和泄漏量的统计分析情况,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的定期监(检)测及处置;
(6)对易腐蚀的管道、设备开展防腐蚀检测,监控壁厚减薄情况,及时发现并更新更换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
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呼吸阀、阻火器、放空阀等安全附件完好。
7.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隔离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爆破片按规定期限更换;压力表的安装朝向应便于观察,应标示最低、最高操作压力的警戒线,定期校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管理
(一)危化品特性
1.企业中接触到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方便获取该危险化学品最新版本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该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
2.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不得采购无危化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相关票证存档备查。
3.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危险化学品储运
1.严格落实甲乙丙类仓库“一分钟清单”。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储存数量以及标志标识、告知牌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4.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为50年。
5.企业应当对其储存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温湿度监测、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通排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电气、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静电、防腐蚀、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6.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7.非危险化学品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其量应为最小包装,使用后放置在危险化学品储存箱、防爆储藏柜内。
8.企业不具备建设专用仓库条件的,应通过增加危险化学品配送频次等有效措施将存放量降低至规定要求内,并在本企业适当区域设专用储存室。
9.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仓库:
1)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
2)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
3)易燃气体存放总量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气瓶6瓶)以上;
4)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上;
5)毒性气体;
6)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上。
10.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单一包装不宜超过50L或50kg。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储存室:
1)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2)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3)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11.下列情况应设置气瓶间:
1)易燃气体存放总量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2)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12.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随意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
13.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DB12T 724的要求。
14.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标准、规程和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货车装卸作业须采用水平救生线系统作为坠落防护装置,装卸管理人员应在现场指挥或者监控。
15.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16.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17.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8.落实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设施连接口不得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
19.车辆就位后必须熄火,充装完毕确认管线与接头断开后,方能开车。
(三)气防、消防
1.企业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与企业危险化学品特性相适应的气防、消防的应急知识,具备风险防范技能。
2.企业应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从业人员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本岗位应急器材。
3.岗位配备的应急器材柜(气防柜),应急器材完好有效并与应急器材清单相符。
4.各类人员进入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时至少有同行的1人配备检定有效的便携式检测仪。
5.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消防栓编号清晰,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到位;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泡沫液适应企业危险化学品特性要求,并定期更换;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用状态。
6.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用,定期试验。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7.喷淋装置、冲洗装置布局合理、完好。
(四)应急处置
1.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应急救援队伍、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应熟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岗位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气防、消防器材使用;企业应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二次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遇险人员等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有效个体防护器材。事故状态下非应急救援各小组成员必须撤离致安全区域。
(五)档案文件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文件。
2.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各类证件及备案材料应及时归档。
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文本应为企业控制版本。
4.生产供应企业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的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企业应保持其为最新版本并下发有关部门岗位。
5.企业化学品危害信息档案,应包括化学品的:
(1)毒性;
(2)职业接触限值;
(3)物理参数,如沸点、蒸气压、密度、溶解度、闪点、爆炸极限、引燃温度、爆炸气体的组别级别;
(4)反应特性,如分解反应、聚合反应;
(5)腐蚀性数据,腐蚀性以及材质的不相容性;
(6)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如受热是否分解、暴露于空气中或被撞击时是否稳定;与其它物质混合时的不良后果,混合后是否发生反应;
(7)化学品的泄漏处置方法。
6.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出台帐,至少包括:进出日期、数量、流向(用户)、买卖单位及证号、经办人、用途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
7.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数据库,应登记车辆维保日期、罐体检测日期、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驾驶员证号、押运员证号等信息。
8.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册;
(11)源长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
(12)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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