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工会: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形成全面覆盖、上下贯通、机制健全、运作规范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请各基层工会按照《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群众性监督,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工会组织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及时引导职工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合理维权,及时帮助企业预防劳动用工风险、发现劳动争议隐患、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实现职工与企业同步发展、和谐共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快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
(一)组织建设
保税区所属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本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称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不设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二)人员要求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工会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有女职工的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三、依法履行职责和使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工作职责
1.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2.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受本级工会委派,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病防治、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
4.发生劳动纠纷时,组织、参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沟通协商,促成和解;
5.提请本级工会同意后对监督事项依法进行调查;
6.依照《条例》规定,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7.向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8.办理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二)监督内容
1.平等就业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3.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4.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资、最低工资规定落实情况;
5.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6.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安全健康情况;
7.执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8.女职工、未成年工等劳动特殊保护情况;
9.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0.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11.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2.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方式
采取经常性监督与接受投诉举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并按照《条例》规定,适时发放“一函一书”(样式见附件),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积极作用
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认真组织、积极推动、主动协调、全面配合,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区总工会将定期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织培训,促进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或者劳动关系存在重大隐患、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向区总工会和地方政府部门报告,当好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报告人。
附件:
1.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2021年3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