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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录音录像遗嘱案宣判 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形式被认可
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录音录像遗嘱案宣判 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形式被认可
随着电子产品融入老年人的生活,对于身后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选择用打印遗嘱、用手机录音录像遗嘱。那么,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吗?昨日从市高院获悉,津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该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件。
据悉,被继承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先死亡,被继承人因患癌症于2019年死亡。在患病期间,被继承人在其弟弟的见证下,通过录制视频形式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在过世后留给女儿。可是,小儿子对此有意见,在父亲去世后,迟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父亲的遗嘱继承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在患病期间所立的录像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明确其姓名和具体时间,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
办案法官介绍,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由于我国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遗嘱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因此,《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并未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作出单独规定。以往案件中遇到录像遗嘱,只能参照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的规定主张认定。而《民法典》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这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直接依据。
温馨提示
录音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针对打印遗嘱,《民法典》也规定,必须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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