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w-71号
(公司名称):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47307165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12路17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云忠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你公司2023年12月11日动土作业的监护人赵宏伟从事挖土的与监护无关的工作并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违规进行动土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方案(津保)应急检查〔2023〕w-1234号 2.立案审批表 (津保)应急立〔2023〕w-71号 3.文书送达回执 (津保)应急回〔2023〕w-71号 4.询问通知书(津保)应急 询〔2023〕w-71号 5.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3〕w-1234号 6.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3〕w-1234号 7.调查询问笔录 8.调查询问笔录 9.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津保)应急法审〔2023〕w-71号 10.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津保)应急事审〔2023〕w-71号 11.现场照片 12.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w-7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家元、谭树志 联系电话:022-25262281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临港商务大厦南楼五层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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