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51号
(姓名):丁方超
居住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津门里11-2-302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17日,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纬十道155号的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丁方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8·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天津港保税区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8·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询问笔录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3〕k-5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RMB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万元(RMB3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张欣 联系电话:24896004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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