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50号
(姓名):刘明擘
居住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向阳村2区88号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17日,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纬十道155号的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刘明擘作为中昌公司董事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覆盖全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全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有缺失,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8·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天津港保税区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8·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询问笔录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3〕k-5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人民币肆万捌仟元(RMB4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万捌仟元(RMB48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张欣 联系电话:24896004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0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