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49号
(公司名称):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9NLF03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纬十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擘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17日,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纬十道155号的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全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8·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天津港保税区中昌(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8·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3〕k-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RMB3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拾伍万元整(RMB35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张欣 联系电话:24896004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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