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81号
(公司名称):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92606L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保税区空港国际物流经济区保税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家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现场喷漆房外储存佐敦:油漆23桶×18.2L;底漆固化剂5桶×4.4L;面漆固化剂17桶×1.8L;稀释剂22桶×20L。环球:面漆18桶×25KG;稀释剂46桶×17KG;环氧底漆10桶×4KG;面漆和固化剂30桶×5KG。经询问调查,证实你公司以上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未采取强制防爆通风、防火防爆防泄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3〕k-1009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3〕k-018号3.询问通知书(津保)应急询〔2023〕K-018号4.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msds;5.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6.询问笔录2份;7.现场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k-8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玉亮、郑南楠 联系电话:022-24890889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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